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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外资企业如何顺利通过新旧税法过渡期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7 19:37:43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双轨制"的立法体系,为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 企业 制定了诸多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原外资税法)失去效力,许多政策发生了变化,外资企业如何顺利通过过渡期,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收益值得关注。  
  [关键词]外资企业;新旧税法;过渡期  
    
  外资企业要想顺利通过新旧税法过渡期,笔者认为首要任务应明确两者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外资企业自身特点进行相关筹划。  
    
  一、新旧税法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一)原外资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可分为两部分,各自的征税范围如下:  
  第一类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属于 中国 "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全部负有纳税义务。  
  第二类为外国企业,其属于非中国"居民",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对来源于境内所得纳税。  
    
  (二)新税法规定  
  新税法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  
    
  (三)新旧过渡期注意事项  
  过去一些企业为规避我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往往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注册登记,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收负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外资"。根据新税法,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虽然在外国(地区)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通过以上方式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已经变得不再现实。  
    
  二、新旧税法税率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一)原外资税法  
  1、一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税率30%、地方所得税3%,总税负是33%。  
  2、预提所得税20%(自2000年1月1日减按10%)  
  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采用预提所得税形式。  
  3、税收优惠  
  在原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特定地区直接投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鼓励、引导外商向能源、 交通 、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中"五免五减半"中均涉及税率的优惠,表现形式为15%、24%、10%、12%等。  
    
  (二)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居民企业统一基本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取得的所得和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部分的税率适用20%的税率。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和场所,但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旧税法过渡期注意事项  
  1、税率的正确选择  
  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 问题 作了具体明确,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所以在过渡期一定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的规定,按规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2、优惠税率适用范围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有地区的限制,只要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可按15%的税率申报。  
  3、注意优惠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 法律 、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 计算 。  
    
  三、新旧税法扣除项目的标准和范围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一)原外资税法  
  1、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保险费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工资据实扣除,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一般不采用计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和按 会计 制度规定计提职工 教育 经费和工会经费等基金,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 社会 保险费。  
  2、广告费:产告费据实扣除  
  3、交际应酬费  
   工业 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年销货净额1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5‰,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3‰;旅店业、饮食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等服务企业年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10‰,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5‰。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  
  当年发生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捐赠支出:实行据实扣除  
    
  (二)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1、工资薪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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