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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 的今天,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 问题 显得尤其突出, 研究 居民收入差距的 影响 因素及探求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也被赋予了 时代 意义。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方式,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合理有效地运用税收政策,有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文章通过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各种税收因素进行 分析 ,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系列税收对策。
[关键词]居民收入差距;调控;税收政策
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的基本变化趋势。尽管最近几年来,收入差距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调节措施,试图抑制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但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逆转。过大的收入差距。已成为保持社会稳定和国民 经济 持续健康 发展 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走共同富裕道路",要"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因此,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并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之内,促进全民的共同富裕,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方式,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合理有效地运用税收政策对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化特征
目前 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呈现持续扩大之势,而且,随着多年来居民收入流量方面差距的积累,使居民存量方面的财富差距日益突出。一些研究报告指出,我国的基尼系数在2004年达到0.465,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水平,而世界银行2005年发展报告中列出数据的120个国家和地区中,按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中国 的基尼系数排到了第85位。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居高不下一直是我国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总体趋势表现为持续扩大的过程,如图1所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 农村 居民人均收入之比,在1996年为2.51:1,到2002年达到3.11:1,2006年更是高达3.28:1。根据国家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两者之比达到3.33:1。居高不下的数据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分布非常不均等。
(二)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及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在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时,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却日益扩大,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增长迅猛,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处于明显的滞后状态。2005年,东部地区的城乡人均收入水平都要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农村人均纯收入的超出幅度为45%、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幅度为27%,而中部与西部地区的城乡人均收入水平都要严重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如表1所示,仅就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考察,近5年来,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逐渐扩大,东部与中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也由2001年的1:46拉大到了2006年的1:56,东部与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也由2001年的1:39攀升到了2006年的1:48。考察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的农村人均纯收入,差距会更悬殊。
(三)行业收入差距进一步上升
目前,我国各行业的发展不平衡,某些产业得益于先天性或行政性垄断而获得高速发展,行业收入也远高于其他竞争性行业。据国家统计局测算,2000年全国各行业中工资收入最高的行业是工资收入最低的行业的2.63倍,2002年为2.99倍,2003年上升为3.98倍,到2005年则达到4.88倍,2006年略有下降,但也达到4.69倍。表2给出的不同行业间职工平均工资的不均等指数,描述我国行业差距的总体特征,更是说明了我国行业间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有逐年扩大的趋势。
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税收因素分析
造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收入分配领域的税收政策不完备、税收制度缺位及功能缺陷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现行税制结构不合理
在不同的税制结构下,收入分配的调节以及收入公平的实现会有很大差异。
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所得税收入一般占税收总收入60%以上,流转税收入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0%,这样的税制结构对公平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校正经济扭曲具有良好的效果。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上的功能比较薄弱,其具有的累退性、流转税容易转嫁,从而放大了收入的不平等,具有反向调节作用。但从我国税制结构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在总的税收收入中,流转税收入占绝对比重,而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还相当低。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06年,流转税和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分别为52.9%和25.3%,而主要发挥收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仅为6.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0%的水平。这样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所起到的反向调节作用,极易扩大收入差距。
(二)税收调节体系不健全
税收调节体系主要通过在居民收入的形成、消费、储蓄和转让赠与等环节设置与安排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等不同的税种,影响居民的收入和支出,从而调控居民分配差距的。
在这个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税收工具,它在居民收入的形成环节,通过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税率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从而直接调节高收入者的过高收入,缩小居民之间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差别;流转税则从居民可支配收入使用的角度即消费环节来发挥其调控作用--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低税或免税,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施以重税,从而使流转税对削弱高收入阶层的消费支付能力,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消极后果起到限制和修补作用;财产类税收是对居民个人财产保有环节进行课税,一方面,对居民个人以往收入积淀形成财产的存量征税,如一般财产税、土地税、房屋税、不动产税、机动车辆税等财产税;另一方面,对居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无偿转让征税,如遗产和增与税、继承税等财产税,对财产的积聚可以形成一种制约效应,直接有力地削弱社会财富分布的不公平,缓解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社会保险税则是用社会保险的 方法 由全社会共同承担不确定和非理性风险,当灾难降临某一个不幸者时,未遭受灾难的个人所缴纳的保险税实际上转移给了不幸者,个人缴纳的保险税与他从社会保险中得到的好处无对应关系,更重要的是,社会保险税是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从而使社会保险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然而,各税种的调解功能并不是孤立实现的,单个税种调节收入分配的力量是软弱的,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应着眼于整个税收体系的建设,建立多个税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完善的税收体系,实行多种税、多次征、多层次调节。但是我国目前还未形成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体系,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极其微薄的力量,酝酿多年的社会保险税、物业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种尚未出台,缺乏各税种调节整合力,导致现有的税收体系难以承担收入分配调节重任。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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