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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农产品出口企业偷骗税常用手段与对策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7 16:55:50

 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持续增长,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鼓励政策,通过长期运行,对于带动 农村 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结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 问题 亟需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骗、偷税手段

  1、采用异地报关、以次充好、低价高报、套用高税率等方式骗税。客观上由于征、退税部门沟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税务与海关、外贸、外汇管理等部门缺乏必要信息交换;主观上少数纳税人受利益驱使,导致近年来以农产品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相对薄弱,社会 上一些不法分子和 企业 利用以农产品(特别是一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进行骗税的问题比较突出。如少数农产品加工企业将国内销售适用13%征税率的农产品,出口改报17%,同一产品销售选用两档征税率,实际缴税从低税率,而退税从17%的高税率,均对企业有利,存在骗税行为。

  2、任意虚购虚抵骗、偷税。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由购货方实行自开自抵,购货方既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少数企业往往采用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偷逃税款,其产品出口退税也存在骗税嫌疑。更有甚者通过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进、销项比例,达到留抵税金不断增大,最终实现源源不断的大额退税。这是出口退税评估工作难以解决的难点,是税收管理制度中的漏洞,

  3、任意虚开虚抵。大量收购业务并非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而是向"中间商"、"经营者"等收购,表现在结算金额大且客户固定。这有违苏国税发[2004]96号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从而造成大量的虚开虚抵。如此类企业为出口企业,则其存在明显的骗税嫌疑。

  4、大量现金交易,导致偷税行为时有发生。 目前 该行业纳税人的付款方式以现金交易为主,照常理,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金额小,但事实上大金额结算比较普遍,固定户多,而且有的结算长期挂往来。通过现金交易,隐匿销售收入。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采用账外循环的 方法 ,隐匿部分或全部的生产经营过程,购进原材料不抵扣,产品销售也不入账。

  (2)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购进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抵扣。

  (3)全部销售数量入账,但开具发票的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格。

  (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销售不入账。

  5、集中开具抵扣,导致骗税行为时有发生。由于面对农业生产者个人大多为农民,其对索取发票意识不够强,再加上现金交易流行,部分收购单位集中开具抵扣。这违反苏国税发[2004]96号第二十三条:"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应品名明确、项目齐全、 内容 真实、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填开,并加盖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收购发票一律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还应由出售人签字,发票联必须当场交付出售人。"这造成大量本不可抵扣税款的抵扣,本不该退还税款的退税。

  另外,还存在通过委托加工、替小型经营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下脚料销售不申报等问题。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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