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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变化的调节作用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7 10:34:40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时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举措引起全 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近期众人、尤其是中低工薪阶层的一个焦点话题。近两年来,由于我国的物价上涨较快,2007年CPI上涨4.8%,涨幅比2006年扩大3.3个百分点,创1997年以来新高。2007年,我国全年食品价格上涨12.3%,其中肉禽上涨幅度为31.7%,中低收入的工薪阶级明显感到生活成本上升。在如此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再次调整立即激起了新的社会波澜。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作用到底有多大?是否能达到人们所期望的作用?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深思!

  一、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到底能起什么作用

  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课税对象或量化的计税依据与税率乘积 计算 得出。也就是说,计税依据和税率决定税收负担高低。费用扣除标准的大小直接 影响 计税依据,进而影响税收负担,所以,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一方面影响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则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目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实行的是分类课征,其主要特点就是按不同收入项目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 方法 ,与之相配套的就是从收入来源(即支付收入时)实行代扣代缴的做法,也称源泉扣缴法或课源制。当前人们所关注的费用额扣除标准,仅是对工薪收入项目以及由此相关联的个体经营所得项目中业主的费用扣除和承包承租者所得项目中的承包承租人的必要费用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课征范围有11个收入项目,而第十一项收入项目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现实意义上的收入项目只有10个。在10个收入项目中,其中有两个没有费用扣除,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这两项收入直接为应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费用扣除的8项目中,5个收入项目所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其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只影响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前出现是否进入纳税范围的一部分人,进入纳税范围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是不变的。

  对于另外三个收入项目,"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收入采取定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两个收入项目按年收入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主要对实行累进税率的收入项目产生影响,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变动,使不同收入者所对应的纳税级距发生移动、尤其是"级距点"附近的纳税人的级距移动十分明显,其所对应的税率随之而变,负担率由此发生改变。累进税率设计的级距越多,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所影响纳税人越多、影响范围也越大。由于对工资薪金收入是按月收入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另外两项收入项目是按年收入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费用扣除变化影响的差异比较大。所以,我国两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仅是对工资薪金收入。

  那么,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对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产生什么影响呢?工薪收入者,在其收入来源单一的前提下,其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变动则会改变纳税人的负担,尤其低收入者感觉更明显。例如月工薪为2000-7000元的收入者,费用扣除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那么收入在1601-2000元的人,就由纳税人变成非纳税人;收入在2101-2600的人,其适应税率从10%下降为5%,收入在3601-4000元的人,其适应税率从15%下降为10%;收入在6601-7000元的人,由适应税率20%下降到15%;收入在7000元以上的群体,其税收负担基本没有变化。也就是说工薪收入在7000元以下者,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其税收负担下降是较大的,他们是最大的受益者。

  由此可见,个人的纳税费用扣除额的调整主要是照顾中低收入者,并没有改变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所以,人们期望用调整费用扣除额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是达不到应有的直接目的。当然,由于费用扣除额的调整变化,使一部分低收入者由纳税人变成非纳税人,从整个纳税群体的角度看,纳税主体或税收整体负担向高收入群体移动,对调节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具有一定的相对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物价因素推动工资价格上升,会使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有一定的攀升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是,高收入群体税收负担的相对移动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明显下降而言,其效率是甚微的。同时,我们要看到,由于中低收入群体的恩格尔系数偏高,边际消费倾向较强,在税收负担下降的条件下,对推动整个社会的消费具有积极作用。这与中央所提出的用消费促进 经济 的方针是一致的。

  二、我国个人的纳税费用扣除额两次调整是否具有可比性

  有的学者以我国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800元和当时的工薪的收入水平(平均月收入为60元)为基数,进行相应地核算,来论证2005年个人纳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和这次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在设计上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这个 问题 的提出,如果不认真 分析 ,会使人们在相当大程度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产生误解。针对这种说法,我认为,2005年的费用扣除变动和这次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具可比性。理由有以下几点:

  1、在1980年以前,我国对个人收入没有开征税种,个人收入处于普遍低水平、且收入差距小,同时是用计划工资的方式控制个人收入差距。1980年9月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主要是维护主权扣除上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应有的流失。1978年改革开放伊始,开始有一定数量的境外专家和学者进入我国,从我国境内获得收入,并且大大超过我国当时的低收入水平。针对这种情况,为了维护税收主权和应有的税收收入,并从国际惯例出发,国家及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当时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这个标准对于国内人来说,是无人达到的额度。所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就针对外国人的,随着国内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于1986年开征了《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7年开了《个人收入调节税》,由此拉开对国内个人收入征税的大幕。

  此外,1992年我国开始明确建立和 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前提下,如果对个人收入开征三个不同税种,有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原则。于是在1993年将对外国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体户开征的《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对工薪阶层开征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合并成一个新的税种,即予1994年实施的、基本适用到今天的、大家广为知晓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对国内个人收入尚未征税时期所开征仅适用于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与今天普遍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和国内个人工薪收入变化的情况进行核算比较,是不具有可比性的。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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