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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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之后再焕新颜,生机勃勃,各项事业皆蒸蒸日上,中华民族复兴之火熊熊。与此同时,改革也进入了关键的攻坚时刻,出现了许多制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因素。除资源短缺、能源消耗大、生态环境恶化外,各种 社会 因素也不断显现,表现在税法上,其中之一即为中央地方税收权限划分 问题 上。
目前 ,税收权限划分 科学 化已经成为了我们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的划分,对于调动改革过程中中央和地方积极性,解决中央地方协调不够的问题,实现税收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好税收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税收权限的划分现状
1994年,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按照政府事权划分税种,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的不同,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对于采取国家统一税制,实行税收收入统归国库,再由中央调拨而言是一个 历史 的进步。同时,分税制的实行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税制的集中统一,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税的调节作用,取得更好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的深化,原先粗线条地处理中央地方之间的税收权限已经无法满足进一步 发展 的需要了。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在表面上看地方税的种类和形式都多于中央税,但就实际而言,地方税的收入规模较小,仍然无法满足地方政府各类职能的执行。
分税制实施后,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相对独立,在税收的划分上也逐步明确,而地方税种和税种要件的设置以及征收管理权限方面的安排,地方权限太少,中央权限过于集中。
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作为社会的政府,就其 经济 服务、社会服务而言的职能不断强化,而政府职能的强化对财税收入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改革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在税收权限划分的权利义务不协调现象,使事权与财权不一致的现象不断凸现。
在税收分权时需要注意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是权力和义务相统一,权责相统一等 法律 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事权是享有财权的基础,财权是履行事权的保障。只有把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相统一,才能保证各级政府最大效率地完成其各自的职能,才能避免人浮于事或财力不足的现象,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益。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事权和财权没有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主要表现在地方的财权与其承担的事权相比相对较少,使得地方很难充分行使其职责。
而要真正保证地方的财权,立法必不可少,而我国目前尚无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税法,这对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税法体系,意义重大。
三、引发的问题
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服务型政府"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对于 教育 、医疗、卫生、环境、生态等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对政府的期望不断提升。"税收是为文明而付出的代价",一切政府职能的执行,一切公共消费品的提供都需要税款作为支持,否则政府即使再有雄心壮志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当前, 农村 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城市化过程加速进行,各种"城市病"提前出现,直接 影响 城镇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生态治理无不需要财政的支持。地方政府为执行各类职能,无不想方设法增加财政收入,甚至也出现了与"服务型政府"背道而驰的做法。
(一)乱收费问题
由于税收的稳定性和税收法律关系决定了税收收入虽然对政府而言至关重要,然而却不能随意多增乱增。因而,地方政府将一些服务性手续收费作为生财之道,提高各种服务登记费用,并增设各种杂乱费用。虽然此类费用收入有限,且影响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而一些主管部门官员则称:"为增加财政收入,不得已而为之。"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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