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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6 13:37:46

 摘 要: 发展 循环 经济 ,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社会 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在诠释了循环经济及其内涵之后,阐述了 目前 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现状,并基于循环经济理念对我国现行相关税制和税收政策进行了评析,重点从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立法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思考。 
  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政策取向;循环经济立法 
   
  一、循环经济及其内涵 
   
  循环经济一词,是由美国经济学家K·鲍尔于1966年在其著作《即将到来的宇宙飞船--地球经济学》中首先提出的。他认为,地球经济系统如同一艘宇宙飞船,只有实现对资源循环利用的经济,地球才能得以长存。循环经济一词在我国最早由刘庆山于1994年开始使用。那么什么是循环经济?国内 理论 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循环经济有多种解释,本文认为,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发展经济。它的核心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为基本特征,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循环经济所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基础上,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目标的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为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强调对资源的二次或多次循环利用,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从循环经济的运行过程来看,除宏观调控原则外,循环经济的实际操作始终遵循着"3R"的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循环(recycle)和再利用(reuse)。"减量化"原则,是指尽量减少进入生产或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和能源流量,从源头节约资源使用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属于输入端 方法 ;"再利用"原则,是指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零部件和包装多次使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属于过程性方法;"再循环"原则,是指对阶段性的废物尽可能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使其重新变为另一生产系统资源,先要求物品完成使用功能后能够重新变成再生资源,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为特征,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 规律 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属于输出端方法。 
  "3R"原则在 企业 生产中的重要性不是并列的。对废物 问题 的优先顺序一般是:避免产生-循环利用-最终处理。 
  循环经济的内涵是一种发展,也就是用发展的办法解决资源约束和环境污染的矛盾。例如,通过煤矸石发电、粉煤灰生产建材等,不仅消减了废物的产生和排放,而且产生了经济效益,从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循环经济还是一种新型的发展,从重视发展的数量向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转变,重视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从线性式的发展向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式发展转变,从粗放型的增长转变为集约型的增长,从依赖 自然 资源开发利用的增长转变为依赖自然资源和再生资源的增长。循环经济更是一种多赢的发展,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重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正是有了发展的内涵,循环经济才得到我国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正是有了新型的内涵,才能转变我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正是有了多赢的内涵,才能缓解我国面临的资源环境矛盾,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目前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现状 
   
  在我国,由于循环经济是一个新概念,所以一直没有名义上的循环经济税收政策。当然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能说税收政策一直没有介入循环经济发展,相反,我国税收政策长期以来一直在事实上支持和发展着循环经济。 
   
  (一)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月12日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明确了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等四类46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此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发布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及其他产品。(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沥青混凝土。(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本文略)。  
  三是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004年2月4日又颁发了这方面的补充通知,增加了四项增值税优惠措施。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7月又规定对西气东输项目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以优惠待遇。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29日财税[2001]78号文通知:对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是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三是对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29日财税[2001]72号文通知:对企业以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15项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四是2003年10月20日国税函[2003]1164号文通知: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动汽车 工业 技术进步, 2000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026号文通知,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30%消费税的政策。2004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l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1月26日国税发[2001]131号文通知:对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实际上是税收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四)对技术进步、成果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是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是为鼓励技术引进、推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6月3日(94)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是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 ,实现产业化,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8日国税发[2000]166号通知,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是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1)企业 研究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六是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1)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2)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三、基于循环经济理念对我国相关税制和税收政策的评析 
   
  总的来看,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客观上支持着循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有一定成效的。尤其是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减轻或消除污染,促使废旧物资的有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税收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还是零星的,不系统的,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还远远不够。对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调控政策的引导作用是从属的、派生的,仍存在很大不足。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从具体税种看,在现行税制中涉及循环经济方面的税种不多,而且还存在许多问题: 
  1. 在增值税方面:(1)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性增值税,这就大大挫伤了企业购入环保、治理污染等设备机器的积极性;(2)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措施只集中在很少的产品,是循环经济的一小部分,还有许多其他的循环链以及相应的原料及产品未被纳入;(3)在再生资源利用环节,增值税没有形成合理税负差,对从正规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废旧物资最高按10%税率 计算 进项税,对从民间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废旧物资不予计算进项税,而以废旧材料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最终产品同原生资源生产的产品适用同一税率计算进项税,就税负而言,前者大于后者。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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