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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摘要:本文结合当前内、外资 企业 所得税合并中的热点 问题 展开 分析 ,认为在两税合并中,可以探索和尝试一些新的思路,比如可以通过灵活确定所得税率,使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占据突出地位,从而摆脱税收只是单一为国家财政筹资服务的认识。
关键词:所得税 税率 合并
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两税合一"事件,对于规范我国市场秩序,消除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差别待遇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两税合一"中蕴藏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契机,也是我们不应忽视的,在此,笔者以税率为线索进行初步的研讨。
两税合并后采用固定税率的原因
税率是课税要件之一,是税制的核心要素,它表示征税的深度。此次"两税合一"在税率的规定上沿袭了我国税收立法的惯例,即企业所得税率统一确定为25%的比例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具有 计算 简便、透明度高等优点,也能体现税负的横向公平。如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所言,"25%的比例税率,主要是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笔者在此引证这段话的目的主要不是要论争25%的税率水平是否公平合理,而是认为对于"两税合一"仍将企业所得税率规定为"单一税率"、"固定税率"或"比例税率"的立法方式值得商榷。
采用灵活税率确定方式的原因
两税合并之前,无论是内资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是外资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是在 法律 中明确规定了税率。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所得额30%征税,另征3%的地方所得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则对个人不同类别收入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然而在当今 社会 ,税收早已不单纯沦为国家的"聚财"工具,随着 经济 社会化向纵深 发展 ,包括税收在内的财政政策亦成为了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具体来说,税收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达到经济稳定:
"相机抉择"作用又称"人为稳定器"作用,是指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状况相应采取灵活多变的税收措施,以消除经济波动,谋求既无失业又无通货膨胀的稳定增长。因此,当经济不景气时,应实行减税政策,以鼓励投资,稳定就业水平;当经济过度繁荣时,则应提高税率,防止私人资金的过度投资,爆发危机。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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