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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初探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6 10:26:07

    内容 摘要:确立合理的 社会 保障筹资方式是完善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 问题 。通过现有筹资方式存在问题和开征社保税必要性的 分析 ,旨在从税目、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制等几方面提出我国社保税的税制设计方案。

  关键词:社会保障 社保税 问题 税制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再分配国民收入,使社会公众在就业、生活、医疗、 教育 、养老诸方面的基本条件得到保证的各种制度和安排的统称。实行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 现代 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 发展 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制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但由于我国 经济 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区、各行业差距明显,人口众多且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 法律 保障 
 
目前,全国只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主要还是县市级统筹。资金筹集比例各地间有很大差别,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缴费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以养老统筹为例,河北规定为16%,北京、天津为18%,上海为25.5%。不仅地区之间统筹比例参差不齐,造成各地社会保障负担轻重不一。就是同一地区的不同 企业 间也实行差别政策,如北京规定三资企业为16%,集体企业为27%,这就不仅阻碍了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还阻碍了人力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这也是社会保障基金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筹资总量不足且保障水平低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障费可由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这条规定造成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征收,导致责任不清,任务不明。还容易造成两套机构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导致社会保障基金不能及时、足额的征缴。 
 
 
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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