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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 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 方法 。"这就为纳税人难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进一步打开的空间。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可以连续多次参加生产过程,仍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由于长期使用,必然发生损耗,并逐渐减少它的价值。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称为"折旧"。因为它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项生产费用,在 会计 核算上称为折旧费或折旧额。这部分折旧费随着产品的销售而转化为货币资金,由这部分货币资金提存积累起来即形成折旧基金。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
一、旧年限确定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或产量)法 计算 出来的。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而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仍有一定的弹性。由于折旧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因前期增加折旧额,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高 科技 企业2008年1月18日进口一条生产线,安装完毕后,固定资产原值为200000元:会计制度规定预计使用年限为5-8年,预计净残值为8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按8年折旧期计提折旧,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200000-8000)/8=24000(元),则由于折旧的因素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少缴所得税=24000 ×25%=6000(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的年限定为5年,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200000-8000)/5=38400(元),则由于折旧的因素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少缴所得税=38400×25%=9600(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 影响 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从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但当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延长折旧年限也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二、不同折旧法的税收影响
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采用什么方法提取折旧,不论提取多长时间,其总的折旧额是固定的,似乎不会影响到企业总的利润水平及税金。其实,仔细 分析 一下就会发现,在使用统一比例税率条件下,加速折旧法却比直线法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益处。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对比,在确定应税收益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将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地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交纳较多的税款。虽然在总盈利不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对纳税人提供了一种无息贷款,使纳税人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
但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对应税额的偏高,从而使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躲避税款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企业的利润不要忽高忽低,而应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样看,折旧便可看作一个调节器,以避免企业的利润出现忽高忽低的状况,减少企业的纳税。
三、折旧筹划应当注意的 问题
企业 采用什么折旧 方法 在静态的角度来说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利润率和适用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损耗总是要补偿的,而从动态的角度来 分析 ,就有不同折旧方法所补偿的时间早晚之分。但是,实际情况就复杂得多,由于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所以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所产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在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折旧筹划不一定使某年税款支付最小化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表面上看上税收负担尽可能少,但并非恒定不变,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相当复杂,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都可能是其考虑的因素。因此,折旧税收筹划应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方向,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企业一般按直线法提取折旧,特殊情况(如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常年遭受高强度使用或强腐蚀)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等。这些方法的差异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 法律 条款十分清楚,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否则不仅会丧失税收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遭受不必要的 经济 损失。此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切忌简单将某一年度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款进行比较,而应该将企业全部折旧年限内所产生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额按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进行现值折算,再进行比较。在不触犯政策、法规和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迟税款资金的支付时间,控制税款现金支付的速度,尽量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总之,它是一种动态的贴现综合比较,而不是静态的单一价值比较。
其二:折旧筹划不一定使用加速折旧方法
一般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较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取得其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平均年限法有利,可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所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的使用加速折旧。但是对于那些小型企业就并非如此,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采取加速折旧须慎重。一是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目前 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 影响 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二是加速折旧须考虑5年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 科技 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三是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在现行体制下,我国企业的 会计 报告一般应向工商、税务、财政、 金融 等部门及投资各方提供,上市公司还需定期向 社会 公众公告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 计算 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 发展 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其三:折旧税收筹划不一定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
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这存在着两条途径:一是在折旧期间既定的情况下先加速折旧,二是在折旧方法既定的情况下选择缩短折旧期限。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减免期间折旧的大小最终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即在减免期间,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之后,使折旧抵税作用最大。这种选择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还是可行的。由于税法中大量存在着减免税等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延长折旧期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还是可行的。
其四:折旧税收筹划应注意对现行税收政策及运行环境的筹划
折旧基金主要是用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但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补偿主要根据账面成本,在补偿期间如果物价水平发生剧烈变动,将对其有效投资产生影响,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加重或税收筹划收益丧失。如果预期物价将长期上升,则应尽快采用加快折旧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档板效应,延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再用于后期的税款支付。而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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