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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国家为增强出口货物的竞争力,将货物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出口退税在整个税收收入构成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都是极为重要的。以吕梁为例,2003年度税收任务约为11.9亿元,全年审核审批免抵退税3.3亿元,占税收任务28%.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管理机制,及时办理免抵退税,不仅需要税务机关努力工作,还需要税企双方、 社会 有关方面的通力合作。本文拟就当前免抵退税管理存在 问题 及对策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免、抵、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免抵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很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并且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其后的退税文件中,往往只对税务机关和 企业 的行为作正向规定,至于对不符合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则很少述及,由于没有一部统一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各地税务机关只得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制定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帐务核算、检查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于是不同地区的具体操作规程形形色色、各不相同。这对于执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十分不利的。这些问题又 影响 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2、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影响了部门间的配合,削弱了出口退税的政策效应。
涉及出口退税的部门较多,包括税务、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任何一方如果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行事,就会影响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国家的退(免)税政策就不能及时贯彻落实。事实上,大多数机关在行政中,都有在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自己的行政风险最小化的倾向。我们在实践中常遇到企业在办理退关退运、补办收汇核销单时,部分海关、外管机关要求都要有税务机关的未退税证明或其它证明文件,而这类证明,规程中只明确了可以开具,而对如何开具不是很明确。于是,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上便出现各式各样的做法。例如,未申报退税的退关退运和遗失收汇核销单,由于该单证从未到过税务机关,有的税务机关就不予出具退税证明,如海关、外管坚持要求的话,企业就会陷入两难的窘境。从性质上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现行的大部分退(免)文件都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对其他部门没有什么约束力,这样一来,出现政策不配套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了。
3、出口退(免)税政策变动过于频繁,妨碍了管理工作的连续顺畅。
国家于1995、1996年两次降低出口退税率,1998年8次调整退税率,1999年又3次调整退税率,2003年推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2004年取消了焦炭退税率;与此同时其它有如生产企业退(免)税 方法 、专用缴款书的作废等等。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和取消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 学习 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也因此需要加以修正,而且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相应的辅导,这无疑要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既不符合一般的立法原则,同时也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4、征、退税衔接不紧。
目前 征、退税部门对申报资料的填报口径、审核重点要求不同,导致一些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向退税部门申报的"免、抵、退"税申报表在填报的口径上存在一定差距。如上期应退税款未按规定填入"本期已退税款"相应栏内,造成本期"免、抵、退"税应退税款虚增;内、外销收入不一致等。
5、出口发票的管理失控。
新办法将出口货物离岸价明确规定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但现行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出口发票为企业自制发票,税务部门对其发票的样式及填写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像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由于管理失控,导致部分出口企业钻自制出口发票的空子,通过多开或少开离岸价的方式,进行出口骗税或偷税。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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