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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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是国家通过制订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的各种优待。国家制订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调整 经济 结构,稳定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电力行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近年来,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相应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这也给电力 企业 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谋求更大发展拓展了空间。电力企业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支持,围绕现行 法律 法规统筹安排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不仅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良性反映,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 影响 来看,也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
一、 目前 电力企业在 应用 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的主要 问题
1、国家给予电力企业的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目前对于电力企业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在增值税方面:(1)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自2001年1月1日起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纳税政策。
2、国家给予电力企业的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相对较少。如,电力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内资和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在西部从事 交通 、电力、水利等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2年,以后减半缴纳3年。这两条都只适用西部地区,而对于中东部电力企业来说,并没有得到国家的特别"照顾"。
电力企业属于高投入的技术密集型企业,设备更新快,资金需求大,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在宏观环境趋紧的大背景下,电力企业还本付息压力也在加大。"开源节流",解决资金紧缺,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税收筹划越来越被电力企业重视。
二、相关对策
1、用足用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000年,为了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都是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这一政策,对于投资力度较大,技术改造要求高的电力企业而言,用好税收"抵免"无疑是解资金燃眉之急的最优筹划。
2、及时捕捉具有替代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税收政策的废止,通常可以在新的政策中觅到相似且可替代之处。随着新的《 企业 所得税法》的实施,取消了过去很多优惠政策,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既没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保留,也不属于可以过渡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其停止执行就成必然,但相似的优惠政策在新税法中也有体现,那就是用特定抵免取代了普遍抵免。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只是设备范围、可抵免额有了较大的调整,即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优惠取代了原来的普遍优惠,抵免额也从原来的40%降低到10%.电力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需用到大量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因此可以充分利用此替代型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3、统筹用活多个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年,国家一方面加大治理高污染、高消耗、低附加值企业力度,另一方面,加快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社会 建设步伐,在鼓励企业 发展 循环 经济 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政策。电力企业利用烟气脱硫产生的石膏就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文,可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文,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 计算 收入总额。也就是说,对于燃煤发电的电力企业,可将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原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结合起来,获取更大的税收优惠。电力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下,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相对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可以通过节税避税,涵养税源,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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