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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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是分公司自行查勘,例如:深圳分公司承保车辆在深圳分公司出险,深圳分公司理赔部门自行查勘。
(1)结案时
借:赔款支出2500
贷:营业费用--理赔查勘费500
银行存款2000
(2)结案和理赔费用报销一般不是同时进行。理赔查勘费是本公司查勘人员查勘时发生的油费、过桥费、停车费等。则费用报销时
借:营业费用--理赔查勘费500
贷:银行存款500
第二种情况是系统内其他机构代为查勘,例如:深圳分公司承保车辆在广州出险,广州分公司理赔部门代为查勘,相关费用支出由深圳分公司据实负担。
(1)广州分公司
借:营业费用--理赔查勘费500
贷:银行存款500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深分)500
贷:营业费用--理赔查勘费500
(2)深圳分公司
借:赔款支出2500
贷:银行存款2000
内部往来--总公司(广州)500
(3)总部
借:内部往来--深圳分公司500
贷:内部往来--广州分公司500
第三种情况是总部理赔部门代为查勘。例如:深圳分公司承保车辆出险,情况复杂,总公司理赔部门代为查勘,相关费用支出由深圳分公司据实负担。
(1)总部
借:营业费用--理赔查勘费500
贷:银行存款500
借:内部往来--深分公司500
贷:营业费用--理赔查勘费500
(2)深圳分公司
借:赔款支出2500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500
银行存款2000
上述三种情况,我们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 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160号)规定精神进行针对 分析 :
首先,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 企业 。(2)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各支公司、分公司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领取的仅仅是营业执照,所以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而是非独立核算单位;而总公司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为独立核算单位。
其次,对于第一种情况中的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公司或者支公司)的理赔部门自行勘查行为显然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称:"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的情形,因此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代为勘查,则公估机构应当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由其向保险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
再次,财税字[2001]第160号第一条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 经济 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对于第二种分公司之间或者支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情形,显然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非应税行为,即"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不应当征收营业税。第三种总部理赔部门代为查勘行为显然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者经济利益"行为,而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者经济利益"的应税行为,因此,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最后,上述 会计 核算过程中,企业各级机构都将勘查劳务行为通过"营业费用--理赔查勘费"或者"赔款支出"单独核算,并没有和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险、贷款、咨询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混在一起核算,因此,对其勘查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结论也完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160号)第三条规定精神: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凡是未分别记帐,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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