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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我国当前煤炭税费问题研究及其建议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5 15:00:02

 [摘要] 分析 了煤炭行业赢利能力与国家税费改革方向;介绍了煤炭行业已经出台的全国性政策和地方性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煤炭 企业 的 影响 ,指出当前煤炭行业存在的税费 问题 ,并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煤炭资源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研究

  1、煤炭行业盈利能力与国家税费改革方向分析

  2006年,我国规模以上煤炭 工业 企业工业销售产值为686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4%;煤炭生产企业利润在10亿元以上的有6家,5亿元以上的有22家,平均吨煤利润为31.83元。其中,吨煤利润在40元以上的企业有22家,吨煤利润30-40元的有1280家,有382]家生产企业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下,平均吨煤利润只有7.39元。总体上看,煤炭行业的总体盈利能力不足、盈利水平仍然较低。

  煤炭行业税费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将逐步建立起 科学 合理的煤炭税费制度。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 发展 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切实落实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煤炭税费制度改革步伐,把煤矿企业税负降到合理水平,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近年来,有关部门集中调整了煤炭行业税费额。

  (1)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25%,下降了8个百分点。

  (2)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增值税改革方案,拟定在中部6个省的26个城市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煤炭作为采掘业将进入8大行业的试点范围。按照试点政策,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可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增值税缴纳额,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 目前 ,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管理办法》,对于煤矿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按一定比例税额抵免,以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

  (3)国家逐步调整了煤炭资源税税率。近几年,全国已有22个产煤省(区市)相继调整了煤炭资源税,大幅度提高了煤炭税率征收标准,由调整前的0.5~1.2元/t提高到2.5~4.2元/t,炼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为8.0元/t。提高煤炭资源税,加大了煤炭资源使用成本,有利于促进煤矿企业珍惜资源,提高资源的回收率。

  2、煤炭税费调整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分析

  近2年是国家出台煤炭 经济 政策数量最多、力度最大的时期,涉及面广、政策调整幅度也比较大,煤炭成本增支因素大幅度增加。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已经出台和酝酿出台涉及煤炭成本的产业政策共有18项。其中:已经出台的全国性政策13项,地方性政策2项,另外,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中,涉及煤炭成本的政策有3项。

  2.1、已出台的全国性政策

  (1)提高煤矿安全投入。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和《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煤矿提取安全费用,加大煤矿安全投人。目前原国有重点煤矿吨煤提取安全费用在20元左右,有的生产条件复杂、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吨煤提取安全费用30元以上。

  (2)调高煤炭资源税额。自2005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已对6个省区调高资源税额的基础上,又先后对18个省区市的煤炭资源税进行了调整,分别由0.30~1.20元/t,提高到2.50-4.00元/t。

  (3)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提出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在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试点范围内煤炭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70%以上。

  (4)恢复煤矿未利用采煤沉陷土地使用税。2006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并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根据土地等级按0.5~7.5元/a·m2征收。

  (5)增加煤矿排放煤矸石和矿井水费用。2003年国务院公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2003年?月1日起,一方面,增加了对煤矿企业排放矸石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为:煤矸石5元/t,尾矿1.5元/"另一方面,扩大了矿井水排污费征收范围,由原来按矿区排出的污染量计征改为按矿井口排出量计征,未扣除企业利用矿井水量,征收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征收0.7元。

  (6)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2005年12月14日,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按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对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存储标准为60-600万元。

  (7)提高井下工人津贴标准。2006年7月12日,劳动和 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其中,井下津贴: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夜班津贴:前夜班为6~10元/工;后夜班8~12元/工。

  (8)增加煤矿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支出。按照国务院2005年8月12日在大连召开东北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加强煤矿沉陷区治理与棚户区改造,解决矿区人民的切实困难。但事实上,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仍然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如,山西省征收大同矿区采煤沉陷、棚户区治理资金共计60亿元,大同煤矿集团承担资金本息共计达33.3亿元。

  (9)建立煤矿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9号),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10)取消煤炭出口退税。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动力煤出口退税率降至8%。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从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煤炭出口退税。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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