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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自主创新与税收作为的思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5 11:20:30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把推动自主创新摆在全部 科技 工作的突出位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我国 经济 社会 发展 过程中一项迫切而重大的任务。自主创新标志着我国国家战略的重要转型,其基本体制架构是要建立以 企业 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这就需要财税政策、资本市场、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推动。而在搭建创新平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税收政策大有作为。税收作为自主创新的一个重要杠杆,合理、 科学 、系统的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引导、激励科技人员、科技企业的创新热情。因而,运用税收政策,实施税收创新就是推动自主创新的现实选择。
  一、税收对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能够有所作为
  (一)税收能够引导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自主创新、科技投资是企业一项风险性极大的投资,且研发成果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随着技术的扩散而被其他企业广泛 应用 ,并迅速转变成公共物品,企业并不能控制与获得其研发投资的全部收益。即使企业看到科技投资的高效回报,也愿意承担科技投资的风险,但面对一些大型科技项目,往往财力微薄,无力满足科技投资的要求。为此,由政府承担发育市场的前期风险,运用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 中国 家早期市场发育时期的一条共同的必经之路。以OECD成员国为例,政府自觉制定相应的政策,对科技投资方面的市场失灵进行适度干预,向企业研发提供公共资金资助,以达到矫正市场缺陷,减少企业研发的风险与成本,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的政策目标。
  (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又会增加税收收入。OECD国家的实证 分析 揭示,研发的投资增长显著提高了多因素生产率(即由GDP增长中减去劳动和资本贡献率的剩余)。研发活动已经成为推动OECD成员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当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付诸实施后,各市场主体便进行经济利益的权衡,在可预见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显示出投资于科技创新产业的强烈欲望,最终大量的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产业转移。随着以资金密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报率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和不断壮大,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便会相继问世。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为国家税收创造了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奠定物质基础,最终形成"税收优惠-投资增加-税收增加-税收优惠放大-科技投资放大-税收收入放大"的良性循环。
  二、国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几种方式
  为了促使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加科技投入,创新型国家在税收方面都采取了相应的鼓励措施。主要可归为以下几种:
  (一)税基式优惠。包括起征点、税收扣除、免征额、投资税收庇护。为了鼓励增加R&D投资,澳大利亚在对具备优惠资格的企业提供125%的R&D应税收入抵扣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175%的额外抵扣优惠。新加坡的做法是将 研究 开发费用分为营业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营业性支出可以当年扣除,资本性支出则分年摊销,如果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经政府授权批准,其费用还可以进一步加倍扣除。韩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求,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类产业为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 计算 ,并允许在以后三年内用于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二)税率式优惠。包括优惠税率、减免税优惠。法国规定,公司出让技术获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的税率纳税(标准税率为33.33%);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资本转让所得,按16%的低税率纳税。英国《科技创新信托法案》对向科技创新信托基金投资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持有5年以上的科技创新信托基金股份,可按其投资额的20%抵减个人所得税;对科技创新信托基金的分红不征税;对科技创新信托基金股份的出售所得免征资本利得税。为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美国政府对企业R&D投资给予永久性税额减免的优惠待遇,并把小企业的先进技术长期投资收益税降低50%。
  (三)税额式优惠。包括税收抵免和优惠退税。美国规定,当年的科研发展费用超过过去3年平均数的25%,可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如果公司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某些基础研究,那么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直接从公司所得税中抵免。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日本规定,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按当年支出总额的6%抵扣应纳税额。韩国允许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或4%在税前提取"技术开发基金",并且还可以按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的5%或1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
  (四)递延式优惠。包括税款递延、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 目前 ,各发达国家普遍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日本规定,在科技开发区内投资总资产超过10亿元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固定资产,除了进行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折旧率实行特别折旧,其对某些特定产业和项目,加提的特别折旧率,最高可达正常折旧的55%。澳大利亚规定,供研究开发活动专用的厂房和设备支出,每年按50%分3年扣除(即3年可扣除成本的150%)。新加坡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而建造或购置的建筑(不包括土地),第一年按成本25%提取特别折旧。 
  三、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作为
  据统计,我国共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9类37项。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动社会科技进步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为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与实现创新型国家的迫切要求,与国际上一些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相比,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力度还不够,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如优惠政策存在所有制和地域差异,优惠方式较为单一,所得税优惠重结果轻过程,流转税优惠政策不足等等。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作为。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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