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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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税收的规定,税收法定已经作为一条极重要的宪法原则得以确立。另外,一些国家还对税收的征收、税款的使用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税权的划分等 问题 作出了规定。我国宪法虽然也对税收作出了规定,但是极不完善,亟待解决。
一、税收立宪的必要性
1、有利于解决税收的合法性问题
税收是国家凭借 政治 权力,按照预定标准,强制、无偿的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它是政府参与 社会 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民主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是国家一切行为的基础,国家的行为是否取得人民的同意或认可,是其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志。按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 法律 原则,国家对服从国家主权者的财产权利,原则上不得以公权力加以限制或侵害。税收要合法,就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许可。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而法治的根本在于"依宪治国"。在法治国家, 经济 权力依靠法律。
税收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其是否合宪。因为宪法在法治国家中是统治者的权力基础,体现了人们对现在统治秩序采取承认的态度,集中解决了社会规范的强制与承认。只有在宪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才能对国家的征税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才能确立人民在税收中的发言权,从而使得税收合法化。
2、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在 现代 国家,纳税人不是为政府纳税,而是为自己纳税。这一观点,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法则来确定国家与人民在税收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在国家与人民的税收关系中,不管是国家行使税权,还是人民承担纳税义务,都包涵了人民的基本权利。甚至可以说,人民承担纳税义务必须是以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离开了基本权利的规定,纳税义务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宪法中都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宪法中规定纳税人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政体制下正确处理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必然选择。社会、国家和法律存在的惟一理由是造福于个人,个人自由和权利是整个社会、国家、政府和法律存在的基础,而法治又是一切自由和权利得
以确认和实现的保障。因此,宪政的实施必然要求对公民的权利加以保护,而宪政体制下的税收和税法,也必然应当符合宪政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要求,必须强调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二、我国宪法中涉税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对税收问题作出的唯一规定,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是:
(一) 税收法定原则未得到完全确立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国之母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税收法律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税收规定的 内容 太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一条,而对国家课税权的限制未做具体规定,对有关纳税人应享有的税收权利、征税人义务、税收立法权限等事项均未有涉及,以至于实践中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所具有的法律必须公平、公正原则, 影响 了税收法治工作的外部环境,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二) 征税的依据不明确
我国的宪法和宪法解释没有对作为课税依据的"法律"做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实际工作中法律地位的弱化和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盛行。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作为课税依据的法律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即国家立法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课税是对人民财产权的限制,在法律以外或者违背法律课税乃属违法,而必须以法律作为课税依据。但是,我国的课税依据主要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此,至少从形式上看,我国税法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甚至很大程度上也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 征税权力的归属不明确
国家"权力作为权利的产物,它的正当性来源于权利"。我国现行宪法仅强调纳税主体-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照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没有明确征税主体-国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而后者才是税收法定原则更为重要的方面。我国宪法既没有规定谁有权征税,也没有规定怎样才可以征税,更谈不上征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的同意。宪法的规定欠缺,难以为基本的税收法律提供直接的宪法依据。这种只规定公民纳税义务而忽视公民权利的条款,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权利和义务相对称,只要纳税人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了向政府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忽视对纳税人实质权利的保护,这种弊端与宪法中涉税规定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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