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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主动行使纳税人的权利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3 23:12:25

 目前 社会 上正在掀起关于纳税人权益的大讨论,但是在纳税人的定义上必须澄清几个概念,这样才能使广大消费者真正理解自己与国家税收之间的关系。从而建立起正确的权益观念,认识到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为了满足人民的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人民需要的基本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的,这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人民利益最大化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基本原则,为人民的整体利益服务是政府的天职。人民要找回做主人的感觉,主动行使监督权。这里我们首先向敢于挑战财政局的那位村官致敬,他是唤醒和行使这种至高无上的监督权的先驱。
一、税法和 经济 生活中的纳税人的概念有所不同。
中国 的税收制度中习惯上定义的纳税人和经济生活中的"纳税人"的概念有所不同,仅从税法角度出发谈纳税人,其定义为:"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重点强调的是直接缴纳税收款项的人(代扣代缴除外),纳税人包括法人和 自然 人两种;法人纳税人是指按照 法律 程序设立,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行使经济权利并因其行为而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主要指 企业 等经济组织。自然人纳税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从税法角度说,各人直接交纳了因为经营而须交纳的税款或个人所得税税款,他就成为了税法上的纳税人,即便没有达到须纳税的收入和所得的数量标准,也被税法定义为纳税人。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不再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税法角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只能说不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如果农民还缴纳或涉及其他税收(如车船使用税等),他们照样是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人。
在经济生活中的"纳税人",实际上应叫做负税人,应该理解为负担了税收款项的人。人们通过购买各种产品而负担了包含在产品价格之中的税收,只要人们购买商品也就负担了税收,就成为了经济意义上的"纳税人"。最为典型的是具有转嫁性的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人们通过购买商品和修理修配服务承担了增值税,通过购买缴纳消费税的商品承担了消费税,购买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承担了营业税。这就是说所有的人通过自己的消费行为(购买商品和购买服务),都成为了经济生活角度上说的"纳税人"。农民是需要购买商品和劳务的,农民当然是经济生活中的"纳税人"。
二、税法中的纳税人和经济生活中的"纳税人"谁是"国家税收"的创造者?
虽然税法中的纳税人与经济生活中的"纳税人"有所不同,占国家财政收入很大比例的税收收入,绝大部分是由税法上说的纳税人直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表面上看都是来自于法人纳税人的直接缴纳。但是税收真正的负担者还是企业所生产产品的购买者,我们购买商品要支付产品的买价和依据买价 计算 征收的增值税等商品税(流转税)成为负税人,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事实上税收是国家的财政分配,是整个社会产品价值分配的一个环节,其所分配的价值量(税金额度),是生产环节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只要你为社会产品的生产提供了劳动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就创造了税收。价值的创造者就是我们这些经济生活中的"纳税人",国家税收是经济生活中的"纳税人"创造的!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讨论税收,税收仅是在企业销售环节或生产环节征收罢了,其创造者和负担者就是普通民众!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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