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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实措施研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3 23:11:12

 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只有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建设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的要求,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和财政收入职能,逐步将个人所得税建设成为主体税种。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制 征管机制 税务代理

一、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1) 正确选择税制模式,实行混合税制 
通观各国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无外乎三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按照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和性质不同,分别按单独的税制规定(如税前扣除项目、税率等)纳税;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纳税总体来对待,按一个税率公式来 计算 纳税;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指把属于经常性的劳动类收入归并为综合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其他项目实行分类征收。 目前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它虽然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及课征简便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即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的原则,它也不能体现真实的纳税能力,难以调节收入差距,同时容易引发纳税人分解收入,合理避税,给税源控制造成难度,在公平性方面存在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能够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很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 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一个国家的税制模式必须与该国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从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水平和公民纳税意识的实际情况来看,完全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条件不够成熟,恰当地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
在混合税制模式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按次计缴;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按月预缴,年终综合课征,多退少补。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 问题 ,又有利于税收政策公平,同时又有利于缓解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的不 科学 性,避免了因收入性质界定不准确而造成的征纳分歧。
(2) 减少级次,扩大级距,降低税率
税率高且不公平是导致偷漏税和避税的主要动因,因此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应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对个人所得税课税级距、级次及税率进行调整时,应在加强对高收入者调控力度的基础上,遵循低税率的基本思路,使纳税人不感到"损失"太大,从而减少纳税人对收入的隐匿。按照混合所得税税制模式,应推行我国目前实行的累进制和比例制两种税率。对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尽量采用具有一定累进度的超额累进税率,在税率设计上应实行"低税率少档次"的累进税率,使现行最高边际税率由45%逐步向国际通行最高标准35%靠拢,实行5%-35%的5级累进税率(即5%、10%、15%、25%、35%),调整税率级距。可 参考 美国、德国税率结构设计中的"累进消失结构"安排,对于应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后,不再按累进税率计算而实行特殊税率计算,以增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如对于取得超过100万元应税所得的纳税人,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计征,而实行全额征税35%的税率。对分类所得项目原则上统一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彩票中奖的"偶然所得"应引入累进税制,使其实际税收负担不低于综合所得部分,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立法原则及鼓励劳动致富的社会宗旨。
二、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
1 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即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是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自1997年试点以来,已被实践证明是实现税源控管,预防税款流失的有效措施,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
2 进一步贯彻落实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 方法 ,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我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
(1)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监督
在我国部分单位已鉴定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但这仅是落实代扣代缴办法的第一步,还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
(2)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
一是通过定期、分批组织重点单位的直接扣缴责任人,举办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培训班,进行全面、系统的政策辅导和业务训练,帮助扣缴责任人及时了解政策动向,尽快提高核算能力,并最终达到提高扣缴质量的目的。二是充分利用 现代 网络技术信息,通过税务部门建立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及咨询网页,及时向扣缴责任人传递最新的政策信息及解答各种疑问,甚至设计软件供纳税人下载,以帮助扣缴责任人提高扣缴质量。
3 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自行申报外部环境
在我国由于公民的纳税意识较薄弱,税法的宣传不得力,税收服务的优化不得力,要完全落实自行申报制度困难很大。客观上讲,自行申报方式在现阶段几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此种现象,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自行申报环境。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首先,要有重点地突出宣传工资收入、境外所得、 企业 债券利息收入、私房出租收入、股东帐户利息等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精神,通过网络、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有奖答题、答记者问等各种形式使纳税人明了政策、税款的计算、缴纳程序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较为具体的规定。
其次,开展正反实型的宣传 教育 活动。对偷逃税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组织有关人员座谈,以惩戒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拓宽思路,把对纳税意识的培育从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才能最终避免重蹈"高投入、低产出"的误区,才能为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
同时,实施"阳光税法"以增强税法政策的透明度。
(2)提高偷逃税成本,增加偷逃税风险
良好的纳税意识不是天生的,是经过严格的管理后形成的社会风范。主管税务机关内部要设立个人收入评估机构,专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隐瞒收入和不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法严肃惩处,增大偷逃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增加偷逃税的罚款比例,增加偷逃税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价,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逃税者的惩罚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其中简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惩罚手段是建立记录并予以公告。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偷逃税的行为应鼓励舆论界予以揭露,增加其名誉受损的心理代价,有可能罚得偷逃税者倾家荡产,名誉扫地,使其不敢以身试法。美国著名魔术大师大卫•科波菲尔来 中国 演出时,提出了"不见完税凭证不演出"的条件,这除了能够看出美国人纳税意识强之外,还说明偷税对他来说要付出的代价太大。同时,还要提高纳税人被稽查的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 法律 规定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3)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 
必须狠抓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为自行申报人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以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纳税的收入,往往是税务机关难以监控的死角。如果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跟不上,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则更是在所难免。因此,必须从四个方面狠抓税务机关优化服务质量:一是抓工作态度;二是抓业务技能;三是抓申报环节的简化;四是抓简便易行的申报方式,如电话申报、 电子 申报、网络申报等。
(4)政府要优化纳税环境
政府既要在征管上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水准,还要在税收政策、公共财政等宏观方面,推动纳税环境的优化。在税收政策方面,消除纳税人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建立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纳税环境。在公共财政方面,要通过科学合理的使用财政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让纳税人心悦诚服地感到其缴纳的税金带来了满意的服务,从而真正将缴纳个人所得税视为宪法义务。这对政府职能改革和政府效率的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引用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制度
为将个人所得税的漏征漏管降到最低点,并使之与税务主管部门、代扣代缴单位力量的最优配置,在现实条件下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纳税人、代扣代缴单位信誉等级制和分类管理制,即税务部门在一定时期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重点、难点、热点进行划分,管好重点户、 研究 热点户、主攻难点户、清查疑点户,确保工作轻重缓急,有的放矢。同时对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缴费情况、稽查补税情况、违法违章情况等作为主要指标,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重点管好丙丁级户,抽查乙级户,辅导甲级户,依法治税,公正公平,努力提高代扣代缴工作效率。
三、建立个人所得税的专项稽查制度
以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税务代理为手段,稽查制度为保证,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扎实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一些重点行业进行抽查。在检查中,既要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缴纳情况,也要检查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情况,强化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制,形成社会化的监督体系。在这方面巴西的做法值得借鉴:在巴西,税收稽查审计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巴西税务局系统的稽查机构在各地均有稽查审计官员,目的是使行政管理更加有效。
四、 建立系统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办法,主要是针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群体中、一度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的隐性收入专门制订。由于这些收入特点各异,因此重点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即:收入定性、测算定率及征收定额。
所谓"收入定性",是指许多隐性收入不属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必须依据其收入特点,将其并入已有的应税项目,以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在混合税制模式下,要正确区分其是投资性收入还是劳动报酬所得。
"测算定率",是指针对各类通过一定渠道能够核实金额的隐性收入,在征收工作中,科学地测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具体讲包括两个方面的 内容 。一是科学测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前提条件是要核实隐性收入的具体金额。此项工作的涉及面大、范围广,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几乎无法完成,这就需要建立全社会的协税护税网络,齐抓共管,突出实效。二是确定适用的税率。在相关部门提供第一手资料核实隐性收入后选择适用的税率,以确定其应纳税额。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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