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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制度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广泛 应用 并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在WTO的100多个成员国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运用作为国际惯例的出口退税政策来促进本国和地区外贸产品的出口,针对我国的相关实际状况,本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5个国家,对其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信息环境、法治环境、协作管理方式、对出口骗税的监控手段以及财力负担 方法 等方面作一具体介绍,以期对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法国出口退税的一般做法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出口退税政策上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对出口货物零税率的运作机制上,法国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集中反映了世界各国在出口退税机制上运作的成功经验。具体方式有两种:
(一)全额免税购买。指 企业 在购进货物时即彻底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具体包括两种做法:一是年度免税审批方式。适用于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每年年初该类出口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出口实绩向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书面申请本年度的出口免税额度指标,批准后该企业在年度内以及批准额度范围内可以自主办理免税购进货物。二是逐笔审批免税额度方式。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该类企业根据已鉴定的出口合同逐步向所在地税收征收机关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审批后出口企业同上述企业一样可免税购进出口货物。
(二)先免后抵退。即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前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货物税款进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该办法也有两种具体的做法:一是普遍退税。企业以年或季为时间单位向所在地税收征收机关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少而又不经常退税的企业。二是专门退税,指企业按月向所在地税收征管机关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较多的企业。法国的税务机关为避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如果一经检查发现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10年彻底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意大利出口退税的一般做法
(一)出口退税政策
意大利主要采用免、抵、退税政策,具体采用以下三种管理方式: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取免、抵、退方式。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相抵,并按年度结算,对上年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对不愿结转下年抵扣、急需资金的企业也可申请办理退税。但在申报办理退税时,不仅需要填报退税申请表,还应提供银行担保书。
2.进出口商出口货物普遍采取PLAFONDS(可意译为限额)的免、抵、退方式。意大利进出口商年出口销售额达到总销售额10%以上的,可申请到PLAFONDS的免、抵、退方式。该方式的实质是将上年度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用于抵顶下年度进口货物的应交税额或本国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本年度的限额末全部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个别不愿结转下年度抵顶的进出口商,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应退税额。出口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10%的,则不允许采用这种方式,其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申请办理退税或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或者其他税种的应纳税额相抵。
(二)出口退税管理环境
意大利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是建立在以 现代 化的信息 网络 为支撑的严密的信息监管之上的。一方面,意大利财政部信息中心在全国已形成一个系统网络,配备了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 计算 机设备,实现了与财政部所属各部门的计算机、各大区的计算机中心、海关、财政警察、银行等部门的计算机以及欧共体各国的计算机联网;另一方面,意大利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信息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传送给财政部信息中心供税务部门征、退税管理使用。于是,税务管理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可随时了解各企业进出口货物出入境及其他相关的信息,并据以进行征、退税的审核管理。
(三)出口退税监控手段
为防止假出口骗取国家税款,在意大利凡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一律要经过严格的检查,最长核查时间可达5年。除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情况实行 电子 信息管理外,在海关监管现场还派驻财政警察。海关与财政警察互相协作、各司其责,既加强了对进出境货物的检查,又起到了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作用。在意大利对纳税人的检查不仅有强大的财政警察,还有一个专业的税务检查机构一一税务检查中心。该中心主要职责是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对税收中值得注意的 问题 进行 研究 ,并针对检查和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对查出的偷骗税处罚很重,一般要处以2至6倍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严重的偷、骗税要判刑。对查补的税款,纳税人应在60天内补交。否则,税务部门可没收其财产拍卖。为防止假出口骗税,意大利与欧共体各国及其他有进出口业务的国家合作,互通信息,减少偷、骗税的发生。
德国出口退税的一般做法
(一)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
德国的征税管理与退税管理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退税管理之所以简单,主要依靠有力的征税管理,使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各个环节基本上能做到依法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同时,依靠海关对出口货物出境、价格、数量、质量、规格、品种严格把关,在出具出口货物申报单和对出口货物协查等方面与税务机关积极配合。德国出口货物须经海关出口货物查验部门和出口货物出关管理部门确认此货物已出口,并在出口货物申报单上加盖两部门印章,方能凭此申请零税率计税。税务部门若对出口货物申报单有疑问,可随时向海关查询。在结汇方面若有疑问,还可向银行等部门查询。
(二)出口退税机构的内部管理
德国的税务机关一般设税款征收(退库)、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 法律 事务、资产评估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办理税款退库的人,无权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检查人员只负责检查,无权处理;税务法律事务部门只负责对企业检查结果审核及其他涉税法律事务,无权退、查;资产评估部门只负责对纳税人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无权征收(或退出)税款。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执法网。另外,德国税务机关对出口退(免)税的管理,不仅重视退(免)税时的审核和退税后的检查,还重视退税前的管理。对大的出口企业派人常驻企业,把退税管理的环节前移。
(三)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
德国增值税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享税,增值税的征收和退库,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均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担。
韩国出口退税的一般做法
(一)出口退税政策
韩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不论是制造商自营出口还是制造商委托代理商代理出口,或是出口商买断出口,均给予全部退税。自营或代理出口的,退税给制造商;买断出口的,退税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出口信贷的出口商,供货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凭供货商提供的零税率税金计算书和国内信用证给供货商办理退税或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没有出口信用证的出口商以含税价收购出口货物,出口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直接退税给出口商。
(二)出口退税的管理机构
韩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彻底退税,按照增值税的常规进行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未设立单独的退税机构。出口退税是基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的,由基层税务部门在其税收收入帐户上支取,如退税额超过该地区的税收收入数额,则从其他税务所的收入帐户上借支。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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