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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芬兰税收制度的特点及新世纪初的安排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2 22:44:26

  芬兰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

  芬兰税制主要特点有:

  1.靠税不靠费。以中央政府1999年财政预算为例:由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杂项收入、政府贷款利息和国有 企业 利润收入,借贷等4项构成预算总收入1871亿马克。其中,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1522亿马克,占81.3%。杂项收入中,剔除从欧盟获得的补贴、出售国有企业股份、彩票赌场收入后,只剩100亿马克,占总收入的5.3%。政府各部门收取的诸如外交部签证费、司法机构查没收入、捕鱼打猎许可费等各项收费在内项目很少,而税收负担很重。近年来,芬兰出现了希望提高针对专门对象的"收费",降低普通税负的呼声,但看来改起来还要十分慎重,以税为主体制度是不会动摇的。

  2.税权高度集中。芬兰财政部税务司是负责为税务立法服务的机构。财政部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税种的设立提出意见,交议会通过后执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力设立税种,也没有权力提出收费项目和罚款项目。地方政府只有根据中央政府决定的税种和各地 经济 情况决定税率的高低。因此,无论是在芬兰居住还是经商,除了照章纳税外,人们几乎没有办事要收费的概念。

  3."一只口袋两条线"。政府可比作一只大口袋。政府各种税费等收入统统装入这只大口袋。政府的一勿公共支出也统一从大口袋中往外掏。但各项公共开支,政府都要给以保证,纳税人对哪些应该保证的公共开支项目也有权力监督。此外,制定税收和各种费用的机构与按照税法实际收税的机构是两条线。财政部税务司和税务局是业务完全独立的两个机构、两套班子。在芬兰,绝对不允许自己决定收费和收取费用自己开支或使用或截留税、费的情况。

  4.雇主(公共部门和企业)是税收的关键环节。作为国家收入主体的所得税,主要依靠雇主向税务部门申报。由于雇主(包括企业)都有完善而严密的 会计 、审计制度,因而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能得到保汪。因为雇主如实申报与降低雇主自身赋税的切身利益紧紧相连。以前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雇主申报两条线相互印证,现在由于 计算 机广泛使用,1/3的纳税人已经不用再自行申报工资收入状况,根据雇主申报就可以准确无误地征收所得税。

  芬兰的主要税种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芬兰的营业实体分为无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经济协会(即合作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芬兰最常见的营业机构形式,也是受控外国企业的最主要形式。在芬兰获取利润的公司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公司包括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利润按居民公司的方式课税。

  (2)课税对象、税率。居民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是全球的所得减费用,以每一类所得单独计算,营业损失不能冲抵其他所得。芬兰不征收专门的资本利得税。对芬兰的受控外国公司有专门立法,以防止分配和持有建立在低税国家的公司所得逃避芬兰税收。芬兰居民(公司或个人)应就其所得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份额纳税,而不管利润是否分配。 法律 规定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税水平低于芬兰税收的3/5.居住在另一国的非居民个人和公司应就来源于芬兰的资产、经营或专业活动、工资、薪金、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缴纳中央所得税。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通常免税。适用于芬兰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现行税率是28%,但不缴纳地方所得税,芬兰的外国分支机构按25%的税率缴纳中央所得税。芬兰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按25%的税率纳税,有税收协定的按规定予以减免。按国内法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大多数情况下是免税的。如果收受公司是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居民并拥有芬兰公司股本至少25%的,则对其收到的股息不征收预提税。芬兰公司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不大,且呈下降趋势。1965年为2%,1975年为1%,1992年为2%,1989年为2%,1990年为1.7%,1994年为0.8%,1998年上升到4.1%,主要原因之一,芬兰于1996年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5%提高到28%。

  (3)其它规定:芬兰从1990年初开始,实行新的归集抵免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当一家芬兰公司支付股息时,该公司应缴纳至少为已付股息1/3的税。这种税可冲抵股东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芬兰规定任何年度的亏损可向后结特,从后10年应税所得中折扣。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芬兰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2)课税对象、税率。个人所得分为资本所得和勤劳所得。与资本所得有关的费用可以主要从资本所得中扣除,与勤劳所得有关的费用只能从勤劳所得中扣除。资本所得的中央所得税税率是25%。资本收益按资本所得课税。当计算资本收益时,应从每一出售资产的销售价中扣除购进价或销售价的30%。勤劳所得按累进税率课税。4.2万马克以下的勤劳所得不征收中央所得税,但要征地方所得税。1999年初芬兰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各级税率,除最高级外,普遍降低0.5%,另外根据通货膨胀率对各级所得额普遍调高2%。为了鼓励勤劳就业,在中央征收所得税中增加了劳动费用的扣除;在地方征收所得税中增加了劳动所得额的扣除。此外,个人还要就勤劳所得缴纳15%至19.75%的地方所得税和1%至1.5%的教堂税。个人资本所得应缴纳地方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勤劳所得按35%的税率纳税,资本所得按25%的税率纳税。

  3.增值税。此税于1969年开征,当时标准税率为11.1%。从1998年开始,对增值税率进行调整:标准税率为22%,对主要食品实行17%的低税率,对客运、旅店、电视许可证及大部分的文化活动适用8%的税率,对报纸、期刊适用零税率。这与大多数国家逐步提高增值税率的趋势是一致的。

  4.碳素税(包括燃料税)。1990年1月开征,征收水平不高。以所有的化石燃料为课税对象(但对运输用的燃料不征),按每吨碳素平均征收24.5马克。分类情况:煤每吨16.8马克,轻油每千升21马克,重油每千升21马克,天然气每立方米10.5马克。芬兰于1993年对二氧化硫(SO2)征税,柴/汽油按含硫量计,每千升25埃居。1994年又修改燃料消费税。课税对象由碳化合物改为欧盟型的含碳燃料,还引入了一种对内燃机和汽车汽油的差别税收。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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