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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增值税检查中有关货物账的查帐技巧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2 21:47:10

  增值税检查是我国税收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的重点是 企业 各类货物的收、发情况。 工业 企业货物的收、发情况较为复杂,现以工业企业为例,探讨一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货物账的查账技巧。

  一、审查自制货物

  企业自制货物,包括自制的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和自制材料等,是通过"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自制材料"等账户核算的。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一般记入"生产成本"账户。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上述账户的贷方记录及相关凭证,同时,对照审查有关收入账户或应交税金账户,看其计税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审查时,通过"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自制材料"或"生产成本"等账户的摘要栏记载,审核贷方记录和相关 会计 凭证。先查阅记账凭证中列示的科目对应关系,即贷方所对应的借方科目,判明自制货物的去向。然后,审查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查明其数量和金额。在此基础上,依照税法规定,审查核实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其具体审查办法如下:

  (一)若借方科目是"产品销售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委托代销产品"、"其他业务支出--材料销售成本"等科目,说明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此时,应根据所销售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销售对象,查阅"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及有关凭证,核实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是否正确,尤其是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以及折扣销售、还本销售等特殊销售形式的计税处理有无差错;销项税额的 计算 是否准确,有无直接按成本或会计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二)若借方科目是"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说明企业将自制货物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抵偿债务,支付应付利润,以物易物等而未作销售处理,却直接按协议价格或成本价转账。遇到这种情况,应仔细审查相关会计凭证如销货发票、货物出库单等,查明应作未作销售处理的自制货物的数量,并依照同类货物的当月或最近时期平均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销售额,再按照该类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若借方科目是"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劳务"、"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房屋建筑物修饰)"、"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说明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本企业的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这类业务虽然不构成会计销售,但属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登记收入账户,直接按成本转账,但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登记增值税销项税额。审查时,若发现企业有上述业务,则应进一步审查相关记账凭证,看是否列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有,再接上述第(二)项的审查办法,复核销项税额,并与记账凭证上列示的税金数额相核对,看是否相符。若没有,则应按上述办法重新计算登记销项税额。

  (四)若借方科目是"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说明企业自制货物发生了损失。此时,需要查明记账凭证上是否列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然后详细审查货物损失报告单和有关成本计算资料,核实非正常损失的自制货物的数量、成本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计算应予转出的进项税额。必要时,应深入实地进行盘查。

  二、审查委托加工货物

  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在会计处理上,先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等账户核算。待加工完成收回时,由"委托加工材料"账户转入"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或"包装物--委托加工包装物"账户。对委托加工货物的审查,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审查"委托加工材料"账户。先通过"委托加工材料"账户的借方记载,查阅相关的会计凭证,若记账凭证上列有"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则需查明该货物是否为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货物;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的开具要求;加工费及税金是否已经支付。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审查"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或"包装物--委托加工包装物"账户。按照规定,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的货物,若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若用于免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审查时,应侧重上述账户贷方记录的审查。通过上述账户的贷方记载,查阅会计凭证。通过记账凭证中列示的科目对应关系,查明委托加工货物的去向、数量、金额,继而核实其计税情况:

  1.若借方科目是"其他业务支出(材料销售成本)",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销售并己作销售处理;若借方科目是"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原材料"等科目,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抵偿债务、支付应付利润、以物易物等而未作销售处理;若借方科目是"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劳务)"、"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房屋建筑物修饰)"、"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本企业的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等。发现企业有上述业务,应参照自制货物的审查办法,核实应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看其计税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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