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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几点建议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2 19:40:16

  我国的所得税由三部分组成,即个人所得税、 企业 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 社会 分配不 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 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胞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4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 ~ 45%)。我国个人所得税不管是在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还是在征税方式上,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 问题 。本文将就此提几点建议。

  一、关于课税主体、课税客体的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课税主体上讲,是以"居住原则"作为纳税义务人认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凡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定义,就负有申报或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从课税客体上讲,采用属人并属地原则,凡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在全球各地所发生的应税所得,均在课征之列,但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境内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属人并属地原则,虽然从 理论 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我国作为主权国家的 政治 权利,但在实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居民"的境外所得难以 确定,导致征收无法实施,致使 法律 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其次是不符合国际惯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大多采用属地原则;最后是我国 个人所得税的属人原则不利于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属地原则,而我国采用属人并属地原则的情况下,会导致跨国纳税人双重征税。 鉴于此,建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属地原则,仅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而对非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不征税,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外的投资 者,并使他们能长期留在我国。

  二、关于扣除标准的思考

  为了保证人们最低生活水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800元/月的固定免征额。这个固定金额不仅没有考虑我国国民 经济 发展 的趋势以及物价 变动情况,同时也没有考虑一般纳税人通常会碰到的突发开支,如巨额医疗费。因此,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项目分成两部分:一是标准扣除项目,即相当于 目前 800元/月的部分,这一标准应随着物价变动及经济发展情况而有所调整。二是法定扣除项目,主要有: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鼓励人们行善,将慈善 性捐赠作为法定扣除项目;为鼓励投资,通过拉动消费来刺激经济复苏与发展,将个人为购置房屋、汽车等家庭财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作为法定扣除项目;为体 现人文关怀,将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巨额医疗费作为法定扣除项目。

  三、关于征税方式的思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这种较短的结算期虽然有利于及时组织税收收入,满足财政所需,但也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我国通行的预 算年度、统计年度、 会计 年度不合拍;二是不符合国际惯例;三是有些行业生产与销售的季节性较强,导致个人收入的季节性差异较大;四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行 业、单位的工资往往以一个项目完工或以半年、一年为时间单位进行结算,如建筑业。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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