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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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税的环境现状和 影响 因素
(一)对税务机关的考核办法影响依法治税
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而从上到下的考核标准主要是收入完成得如何。全国工商税收连年超 经济 增长,这种考核方式功不可没,但它也必然导致税务机关以任务为中心,因此人们错误地认为,要完成任务,就必须采取非常措施,在税收征管环节采取各种变通办法,使税收政策、法规服从税收任务,表现为三种形式:
(1)任务紧张时,收过头税,人为加重税收;
(2)任务轻松时,有税不收,为来年增收打埋伏,或搞藏富于 企业 ,
(3)任务适中时,搞区别对待。
这三种形式,不仅同一征管单位在各个时期表现出来,还在税源较充裕与不足的征管单位之间得到体现。各个单位为争税源,违反规定该移的户隐瞒不移:或者不该管的户插手管理。有的单位由于任务较重,政策执行较严或不按政策规定征收,纳税人变着法子要求到税负较轻的征管分局注册登记,这样征管混乱,依率计征、照章纳税只能是纸上谈兵。
造成上述重任务、轻管理的做法,主要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单纯财政思想,且将计划任务作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甚至惟一条件。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感到压力很大,他们深知,没有完成税收计划,不但不好向上级交代而且也很失面子,有的还担心掉帽子,或影响提升。所以,多年来,只要完成税收任务,税务机关上下都很愉悦,会采取各种形式庆祝,上级领导也会打来电话表示祝贺。至于任务怎样完成的,是不是执行了税收政策,却是无关紧要的,有的甚至认为只要完成任务,执行政策踩点红线是在所难免的。只有因为没有完成任务受到批评,或影响年度评选先进,很少有哪个单位或个人因为没有执行税收政策而受到处罚,这种情形,助长了不按税收政策规定去完成任务现象的蔓延。
(二)征纳主体的违法行为阻碍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由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这两个因素决定的。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所以偷税、漏税、逃税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流失,影响依法治税。但笔者认为这只是影响依法治税的重要因素,而不是关键因素,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征税主体的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执法主体,担负着国家 法律 赋予的税收执法权,因此在税收广泛渗入 社会 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能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不仅直接影响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权益,而且直接关系着依法治税的成败。因此,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征税。但我国的现实却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地方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广为存在
自1994年,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我国税务机关分设了国税和地税两个征收系统,并实行垂直领导。尽管如此, 目前 我国地方政府对税收执法的干预仍然相当严重。受地方利益驱动,不少领导在对待税收 问题 上往往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税,甚至纵容保护涉税犯罪分子,从而极大的干扰了税收执法,直接恶化了税收法制化环境。近几年我国查处的多起税收大案、要案都不同种程度地有地方政府的参入。
2、税务执法存在严重偏差
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按程序要求应当填写税收处理决定的,却以税收检查报告,或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对于应当登记备案的资料不登记备案,有的不按规定的程序步骤执法,造成先罚款后补税,有的因时间延长不了了之;对于一些税务违章行为,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不采取,却以扣押保证金的形式来代替,甚至尽量不处罚,造成执法失误。在催缴税款、个体户定税、督促办理税务登记等事项上,更是一说了之,造成以后涉税处理的隐患。此外还存在越权、滥用权力与随意处置的现象,有的税收专管员收人情税、关系税,把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人说了算,致使该征的不征、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改变法定的税基、税率、处罚标准;有的权限范围掌握不准,越权处罚等。由于这种"人治"存在,致使纳税人怨声载道,严重破坏了执法人员的形象,软化了税收刚性。
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阻碍着依法治税,我们一方面从道理上知道要依法纳税,而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又有很多纳税人不依法纳税,偷税、逃税现象大量存在。这当然与纳税人主观上纳税意识不强有关,但从客观上 分析 ,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分配体制改革与社会保障改革尚未配套,纳税人经济利益和福利不能得以充分保证;税收制度本身存在漏洞,税负不公平;税制管理和税收征管 方法 与手段软化等。除此以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征税主体的征税行为不规范、不公平、不廉洁,没有真正做到依法征税,使得一部分纳税人认为,政府征税存在随意性,他人收入未充分纳税,自己若照章纳税,心理上不平衡而不愿据实纳税,因此偷逃税之风愈演愈烈。
就当前而言,税务执法机关犯罪是依法治税的最大障碍。究其原因,一是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借口体制缺陷,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挖中央、保地方。其中非法手段就包括税收犯罪;二是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误解、曲解、肢解税收法律、法规的现象严重;三是政府及税务机关的治税权力界线不明确,致使超越权力和滥用权力的行为频频发生;四是对征税主体犯罪的监督与打击力度不够。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税务机关错误的税收行为无法得以制约或制止,很容易毫无阻碍地滑向犯罪深渊。在打击税务机关犯罪方面力度不够,尤其涉及到政府官员时,存在心慈手软问题,给人一种政府犯罪与百姓犯罪有区别对待的错觉。没有人认识到政府犯罪对依法治税的后果远远超过纳税人单方犯罪;五是税收法制环境不良。依法治税有赖于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我国现在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行政关系、法律关系尚未理顺,在执法中,来自各方面的干预是常见的,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也是导致政府犯罪的一个环境因素。
(三)法制不健全
立法是实施法制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过不懈努力,已基本扭转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一个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在我国已基本形成。但我国仍存在执法不力而造成的法制虚置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象《监督法》等迟迟没有出台的问题。如税收执法中,仅仅《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法的形式颁布,其它则以条例、暂行规定公布,这样法制刚性软化。同时由于一些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并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得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无法追究;另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由于规定不完善,使得执法机关无法操作。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税收执法中的灵活处置或违规操作,并直接影响依法治税的质量。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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