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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环境,是指与税收法治活动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地 影响 或作用于税收执法活动的环境因素,它决定了执法的难易程度和最终落实程度。税收执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国家税收 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直接影响税收发挥调节 经济 的重要作用。因而,税收执法环境的好坏对税收的影响至关重要。当前影响税收执法环境的因素主要有:税收立法环境尚需完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亟待加强提高。
一、税收立法环境存在 问题
(一)、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缺乏稳定性。
目前 我国已开征的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外商投资 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外,大多数均为暂行条例,暂行办法等低层次的法规和规章,且这些法规草案和规章处于经常增补、修改和变动之中,缺乏稳定性,显得刚性不足、柔性有加,既缺乏税法的严肃性又不具执法的稳定性。同时税收立法的前瞻性不够也导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使得财政部、国税务总局不时以部门规章,地方立法机关不断以行政法规或以文件的形式进行调整,这种缺乏超前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直接导致了《立法法》与税收法定主义的严重不协调。
(二)、税收立法工作与市场经济 发展 速度相比明显滞后,需与求严重脱节。
1、一些明显落后于 时代 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废止,导致基层税务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操作,疑点、难点问题层层请示费事费力,影响税收执法的及时有效进行。如:市场经济和内外部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使继续执行内、外资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已成为阻碍外资、影响外资在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瓶颈",远远背离了当初立法的初衷,因而,急需制定统一的所得税法。又如许多税种都是计划时代的产物,与现行经济严重脱节,更与国际税收相背离,却依然存在实行,致使税源缺乏,造成人为执法困难,越来越难以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应尽快予以废止。
2、内部红头文件过多过滥,税企双方信息掌握不对称。因为大量短期经济行为的存在,导致税收政策变动频繁,且均按内部红头文件下发,如:减免税及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等等,由于有关红头文件只在税务机关内部传阅,纳税人要么不了解,要么了解的时间滞后,使得在纳税人的印象中,税务机关不是按税法征退税,而是按红头文件征退税,使纳税人有抵触情绪,造成执法困难。同时,政策规定的混乱或相互矛盾,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及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差异,新旧政策的衔接适用上规定的不明确、不严密、不 科学 也给违法分子躲避税务执法及责任追究的造成可乘之机,从而影响税收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3、中央立法权限过于集中,地方立法空间狭窄缺乏必要的权限。各地的经济情况和税收状况千差万别,地方需要一定程度的税收立法权限,以便因地制宜的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地方经济,取得相应的财力,从而达到强化税收实用性和实效性的有机结合,对依法治税,规范政府行为,起到积极的良性推动作用。而现行税制结构是税收立法权限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地方主动性和能动性的协调,结果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存在,使税收执法人为的存在"暗箱操作"。
(三)、现行法律中某些责任界定模糊,可操作性差。
1、《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银行和其他 金融 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给予支持和配合,而对于其他部门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不予配合的问题,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却没有规定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由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顾及自身的利益,害怕对自身管理或经营造成影响,往往采取消极态度不予明确的支持和配合。常常导致税务机关执法的延缓,甚至中断。虽然征管法规定了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税务机关因权利的限制、证据的采集、行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等等因素,致使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处罚难执行更难。而对那些不履行义务单位的行为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对方明确表示不予配合,税务执法部门也只能望洋兴叹,无计可施。如海关不配合税务机关阻止未结税清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出境的。
2、税务执法与司法惩治相互衔接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实际工作时执行难。征管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偷税罪的认定,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在现行征管模式下,国税与地税分别行使自己的管理职能,对自己所管辖的税种进行日常管理,因而在偷税的认定时很难将国税、地税分别确定的偷税数额和应纳税额进行合并 计算 。
(四)、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涉税案件由税务执法机关实施检查后,达到移送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税务执法机关无搜查权,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遇到拒绝开启可能存放偷欠税骗税的帐簿、凭证、报表和相关证据资料的房间、保险箱、抽屉时税务执法机关就面临要么越权强制调查取证,要么放弃已有进展。
由于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混为一体,两者之间很难明确区分,也给税务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确定造成了极大的难度。税务执法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往往造成投鼠忌器。而同时,虽然征管法也赋予税务机关许多权力和措施,但这些权力和措施的采取有许多前置条件,且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实际操作性较差,致使税务机关的措施滞后于纳税人的"反应",使税务机关陷于两难的境地。既给犯罪分子时机消灭证据,又为司法机关继续打击犯罪造成困难,使移送案件虽经公安机关花费人力物力继续侦查,仍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被大量退回,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还使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制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相关对策
(一)、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税收基本法》,进一步加强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税收法定原则、税负公平原则、依法治税原则、税法构成要素、税制结构、税收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等重大问题,改变各个税种单行规定的欠缺和漏洞,彻底取消与税收法律不相适应的条例和规章,完善税收法律空缺和税法与行政机关不衔接之处;规范税收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使税法具有更高层次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形成统一的税收执法环境。
(二)、从法律上赋予税务执法机关必要的侦察取证等司法调查权;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和税务法院,专司涉税犯罪的审判和税务行政诉讼;依法从快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保障税收执法有效利用刑法强制力震慑犯罪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改变税务执法与司法惩治相互不接衔的现象。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为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提供保障。
三、税收执法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现状:
(一)、属地保护现象严重
1、地方政府存在干预税收执法现象。在政府方面,从本地区利益考虑,或征收过头税或越权减免税,对税收执法硬性干预过多,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软化了税收执法工作的刚性,对税收执法工作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有些地方政府只重视税收的收入职能忽视了其它职能。为招商引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原因疏于执法,对税收执法消极对待,不配合、或协助不力,有关部门讲条件、司法部门要经济支持、工商、公安等部门不理不采,造成基层税务执法时举步维艰,束手无策,困难重重。
2、一些企业不是在企业内部管理、开拓市场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同地方政府拉关系,套近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或为了照顾某某部门、某某行业,大张旗鼓地陆续出台"xxxx暂不征所得税",视法律条文为儿戏,把原本明明白白的东西变得模糊不清。纳税人由于政府撑腰往往"不服执法",税务执法机关有时也要考虑处理好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一些利益关系,遇到此类情况,税务执法机关逐级请示,上级也很少不同意,于是,执法时显得"底气不足",造成企业税款的人为流失,无形中助长了此类企业的错误行为。
(二)、执法手段、技术相对落后
1、现有执法手段缺乏力度。由于银行之间竞争激烈,现金管理失控情况现象严重,个人帐户的 现代 电子 结算也使货款结算、个人收入越来越隐蔽。而现行法律法规却对此没有严格、清楚的违规处罚,甚至没有对现金管理、个人帐户的现代电子结算的税务手段给予相应的界定,比如,经营性的购销行为、工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购销行为使用现金支付的纳税人不得被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等等,这样便给偷税者提供了良好的温床,等于给税务执法设置了一道无法逾越的屏障。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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