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省上诉庭文件显示,该案由安省法院法官韦伯(Justice Matthew Webber)在毋须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法官于去年3月裁定涉案杨姓男被告,不小心使用枪械罪名成立,但由于华裔男被告被捕后,曾于尚未审讯前被拘留一段时间,在加国《刑事法》制度下,获得相等于5个半月服刑期,法官允许其毋须再入狱服刑,判刑为有条件释放(Conditional Discharge)。
然而检控当局认为原审法官判刑过轻,不能反映此案之严重性及阻吓作用,遂于去年9月原审法官量刑判词出来后,随即向安省上诉法院提呈刑期司法复核,代表检控一方律师菲莱伊(Kathleen Farrell)指出,涉案华裔男子是加拿大合法登记枪械枪主,理应更严格注重枪支保管安全,确保其合法拥有的枪支不会危害社会安全,然而涉案男子本身竟罔顾他人生命安全,肆意开枪轰击,做法令人发指。
案情指涉案华裔男子,是加拿大一名合法登记藏枪者,案发当晚涉案华裔男子醉酒后,持所藏的半自动枪支,在其居住寓所中扫射,涉案男子在家中发射了3枚子弹,其中一枚子弹击穿墙壁,落至邻居寓所客厅,就在邻居放置孩子玩具的收藏箱旁边。
检控方指原审法官在判词中认同,涉案男子举措"极易造成无可弥补的人命伤害悲剧",其行为之不小心难以想像。然而控方认为原审法官在量刑时,没有反映出此案之严重性。
上诉庭法官听取过检控方理据,认同原审法官量刑并不能反映案件实况,上诉庭法官同意检控方要求改判缓刑。
上诉庭判词指出原审法官仅将事件视为一般性安全威胁及对其予以普通谴责,忽视了案件严重危及无辜者安全;上诉法官又指原审法官判决时,认为涉案男子是受醉酒影响的情况下,才会做出这种行为;但事实上,此点应视为促成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案件所涉及的严重伤害行为,包括涉案人轰多发子弹,以及进行危险行为,这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即使法庭考虑到判定或影响涉案华裔男子在加拿大的移民资格,但这也不构成其量刑条件因素,上诉庭法官裁定,检控一方所提上诉得直,原先的有条件释放将移除,改判缓刑,但上诉庭指原判中其他量刑条件则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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