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日”之西班牙宪法全文18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2-18 05:52:42
第三款 可以建立有别于省的市镇联合。
第四款 在群岛地区,各岛屿还可成立议事会或委员会等自己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地方财政应拥有行使法律赋予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所必须的充足的手段,主要靠地方税赋和从国家、自治区税收中分成。
第三节 自治区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 为行使宪法第二条承认的自治权,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特征的毗领省份、岛屿地区以及在历史上曾是一个地区单位的省份,可根据本章及各自章程的规定实行自治,组成自治区。
第二款 自治进程的主动权属于有关的各省议会或岛屿间机构,或属于2/3的市镇,其人口至少应占各省或岛屿选民统计之多数。上述要求应在自某一有关地方行政机构作出第一个决议后的六个月内达到。
第三款 自治倡议如示能实现,需过五年后方得撤回。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民族的利益,总议会可通过组织法进行下述工作:
1.批准成立地域范围不超过一省、不具备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条件的自治区。
2.批准或决定未包括在省级组织的地区之自治章程。
3.代替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之地方行政机构的主动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自治区联合。
第二款 自治区章程可以规定关于自治区之间举行会议讨论工作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和要求,并可规定向总议会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在其他情况下,自治区之间的合作需经总议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自治章程由有关各省的省议会、岛屿间机构成员及这些省和岛屿选出的众议员和参议员组成的大会制订,并提请总议会作为法律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在本宪法条文内,自治章程是各自治区的基本法规,国家把这些章程作为自己的法律程序的组成部分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二款 自治章程应包括:
1.最符合其历史特征的自治区名称;
2.地区划分;
3.本区自治机构的名称、组织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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