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日”之西班牙宪法全文17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2-18 05:52:30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
第二款 自治区和地方机关可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和征收税赋。
第三款 所有涉及国家税赋之财政收入,均应根据法律予以规定。
第四款 公共行政部门只能按照法律承担财政义务和进行开支。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国家总预算由政府制订,由总议会审议、修订和批准。
第二款 国家总预算为年度预算,它包括国家公共部门之全部支出和收入;预算中应列出国家税赋之财政收入总额。
第三款 政府最晚应于上年总预算到期之前三个月向众议院提交国家总预算。
第四款 如预算法在有关经济年度第一天之前未被批准,则上一年度预算自动延长,直至亲预算通过。
第五款 国家总预算被批准后,政府可提出关于本预算年度增加公共支出或减少收入的法律草案。
第六款 一切导致增加拨款或减少预算收入的建议或修正案,均须取得政府同意方得研讨。
第七款 预算法不得增创税赋。在某项实质性税法预有规定的情况下,预算法可修改税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款 政府发行公债或借贷款,须经法律授权。
第二款 用于支付国家公债本息的拨款永远包括在预算支出项目之内。只要符合发行公债法律规定之条件,不得修正或更改。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审计法院是国家和公共部门帐目和经济活动的最高监督机构。
审计法院直接附属于总议会,并受总议会委托行使其职能。
第八章 国家的地区组织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家按地区由市镇、省和自治区组成。所有这些单位在治理其各自事务中均享有自主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国家保证宪法第二年确定的团结原则之切实实现,努力实现西班牙领土各部分之间适当、公正的经济平衡,并特别照顾岛屿情况。
第二款 各自治区章程的差民在任问情况下均不意味着经济的或社会的特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所有西班牙人在国家领土的任何地方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款 任何当局均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阻挠在西班牙全境内个人流动和定居的自由及财富的自由流通。
第二节 地方行政
第一百四十条
宪法保证市镇的自主权。市镇享有完全的法人资格。其治理由市长和市政委员组成的市政府负责。市政委员由本市(镇)居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平等、自由、直接、无记名普选产生。市长由市政委员或居民选举产生。法律将规定市政会公开会议制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省是一个县有独特法人地位的地方单位,由市镇和地区组成,以进行国家之活动。省界的任何变动均须由总议会通过组织法批准。
第二款 各省的治理和自主得政管理由省议会或其他代表性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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