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日”之西班牙宪法全文15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2-18 05:51:52
第一款 政府在举行大选后以及失去宪法所规定的议会信任、首相辞职或逝世的情况下停职。
第二款 在新政府就职前,停职政府继续行使其职能。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 首相和政府其他成员如发生刑事责任,由最高法院刑事庭追究。
第二款 如果被指控为在任职期间犯有叛国或其他破坏国家安全罪,必须由1/4众议员提出动议,并经众议院绝对多数通过方可提出。
第三款 国王的赦免权不适用本条所指之任何情况下。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公共行政客观地为总利益服务,按效能、等级、权力下放、分散和协调的原则行事,完全服从于法律和法。
第二款 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建立、领导和协调。
第三款 法律将规定公共官员的章程,按成绩和能力任用公职人员,以及公职人员行使组成工会权利的特殊性,不可兼职的缺席和办事公道的保障办法。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款 隶属于政府的安全部队的使命最保护权利和自由的自由行使及保障公民安全。
第二款 将以一部组织法确定安全部队的职能、行动的基本原则和章程。
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将规定:
1.在制订关系到公民的行政性条例时,直接或通过法律所承认的组织或结社听取其意见的办法。
2.公民在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防务、犯罪、调查、个人隐私外的情况下,可查阅档案和行政性注册材料。
3.行政性活动进行的程序,必要时保证当事人意见得到听取。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法院监督行政性行动的法定权力及合法性,并审查行政性行动是否符合其目的。
第二款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私人有权因其财产和权利所交公共机构运转造成的任何损害而得到赔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国务委员会是政府最高咨询机构,一部组织法确定其组成和职权。
第五章 政府和总议会的关系
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在其政治性工作中,集体对众议院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两院及其各委员会可通过委员会主席要求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任何首长提供情况和帮助。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款 两院及其各委员会可要求政府成员到会。
第二款 政府成员可出席两院及其各委员会会议,有权要求听取其意见,并可请求允许本部官员向会议作出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政府及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服从两院提出的质询和提问。有关条例将规定每周举行此类会议的最低时限。
第二款 议会可在每项质询之后通过动议表述立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政府首相在事先经过部长会议讨论之后,可向众议院提出对其施政纲领或某项总政策声明的信任问题。众议员简单多数支持即为给予信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众议院可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弹劾案向政府追究政治责任。
第二款 弹劾案应由至少1/10的众议员提议,并应提出政府首相候选人。
第三款 弹劾案提出五天之后方得表决。在上述期限内可提出替代性动议。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