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日”之西班牙宪法全文1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2-18 05:51:25
第一款 根据宪法和两院条例规定,立法主动权属于政府、众议院和参议院。
第二款 自治区议会可请求政府制订一项法律草案或向众议院主席团提交一项法律提案,并向众议院委派三名本区议会成员负责提案之辩护。
第三款 一部组织法将规定有关民众提出法律提案主动权之行使方式和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有最少五十万人有效签名。上述主动权在组织法、税法或国际性法律以及有关赦免权等方面不能行使。
第八十八条 法律草案应经部长会议通过,连同提出法律草案的理由说明及必要背景情况一并提交众议院。
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法律提案手续由议会条例规定之。法律提案对法律草案的优先权不影响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立法主动权的行使。
第二款 参议院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审议之法律提案应提交众议院按提案处理。
第九十条
第一款 众议院通过一项普通法律或组织法草案后、众议长应立即通知参议长、由参议长提交参议院进行审议。
第二款 参议院在从接到草案条文之日起两个月内,以阐明原由的函件提出否决或修正。否决需以绝对多数通过。在参议院否决情况下,草案原文未经众议院绝对多数(在否决提出两个月后可以简单多数)批准之前,或众议院未以简单多数对修正意见表态采纳与否之前,不得将草案呈交国王。
第三款 对被政府或众议院定为紧急的法律草案,参议院否决或修正的两个月期限缩减为二十自然天。
第九十一条 国王应在十五天内签署由总议会通过的法律,并予颁布和命令立即发表。
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 特别重要的政治决定可以提交全体公民的征求意见性公民投票。
第二款 公民投票由众议院事先授权,政府首相提议,由国王召集。
第三款 将以组织法确定本宪法中所规定的各种形式公民投票之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国际条约
第九十三条
可通过组织法授权签订赋予一个国际组织或机构行使宪法权力的条约。这些条约以及被授权的国际机构或跨国机构所作决议在不同情况下分别由总议会或政府保障执行。
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 在下列情况下,国家通过条约或协定承担义务需经总议会批准:
1.政治性条约;
2.军事性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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