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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之西班牙宪法全文4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2-18 05:47:39
  第二十条

  第一款 承认并保护的权利:

  1.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复制的方式自由表达和传播思想、想法和意见。

  2.文艺创作、科技发明。

  3.讲学自由。

  4.通过任何传播媒介自由报告或接收真实消息。行使上述自由时,法律规定良知不予公开和保守职业秘密。

  第二款 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得以任何预先审查和方式予以限制。

  第三款 法律规定属国家或任何公共单位的社会通讯媒介的组织和由议会控制,并保证各重要社会和政治集团在尊重西班牙社会多元化和其语言多样化的情况下,对上述媒介的使用。

  第四款 这些自由在本章所承认的权利,阐述本章各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名誉、隐私、本身形象的权利及青少年享有被保护权等方面是有限制的。

  第五款 仅根据司法判决才可没收出版刊物、录音和其他新闻工具。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承认不携武器的和平集会。行使该权利无需预先征得批准。

  第二款 在公共交通地点的集会和游行示威需事先通知当局,只在具有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及生命财产的理由时,方可予以禁止。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承认结社自由。

  第二款 追求之目的或使用之特别手段构成犯罪者为非法结社。

  第三款 受本条庇护的社团应登记注册,仅供刊行之用。

  第四款 仅以事出有因之司法判决,社团方可被解散或中止活动。

  第五款 禁止秘密社团和准军事行动的社团。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公民有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代表是经全民投票在定期选举中自由选派产生的。

  第二款 同时,公民有权在平等条件下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担任公共职务。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人人在行使其合法权益时,均有权获得法官和法庭有效保护,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生无保护现象。

  第二款 同样,所有人有权依法经过预审、进行辩护和得到律师帮助、被告知对其之指控、不得无故拖延的公开诉讼审理程序、并具备各种保障措施使用属自我辩护之用的验证手段、不自我栽赃、不自我招认犯罪和自认无罪。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中不得因亲缘关系或职业秘密而被逼供所指罪行。

责编:夏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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