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年前的娱乐圈明星、体坛健将移民香港,到今日富商、中产阶层也纷纷奔赴东方明珠,香港移民项目的吸引力可见一斑。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中心,被评为"全球经济自由度"最高的的地区,因此也吸引着众多的投资者来港投资定居。
一、投资移民香港
香港特区行政会议在2003年3月31日的会议上,建议制定政策,允许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并不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来港居留。
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9月30日宣布,该计划(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当年10月27日起接受申请。根据该计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按计划在香港购买不低于650万港元的房地产(2010年10月已停止)或金融资产,其本人及其受养人便会获准在港居留,并且在连续通常居港不少于七年后,便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适合香港投资移民计划的人士:
a、 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b、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e、 台湾居民。
资格准则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a、 已年满18岁;
b、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c、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d、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e、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A、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它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 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它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D、 后偿债项: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附表3第3(k、和3(m、段发行,并以港元为单位的后偿债项。
E、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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