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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9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18 19:25:04

   【案例一】

  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1999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5月10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由其通讯表决。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年5月5日   问题:阅读上述资料,指出上述通知有哪些违法之处?根据什么?   答案要点:   有下列违法之处:   (1)通知发出时间违反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2)通知中未将审议的四个事项列出。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3)通知中一、二项均违反公司法,剥夺了部分股东表决权。根据是,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即公司法关于“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   (4)通知的第三项,强行股东选择通讯表决形式,剥夺了股东的质询权。根据是,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规定。   (5)通知由董事长署名,而不是署公司董事会。违反了股东大会应由有召集权的人召集的规定。根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   【案例二】   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1)食品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原告的两个股东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案要点:   (1) 食品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公司法人的意思。   (2)本案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权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的股东会在表决增资方案时,只有代表64%的表决权的3个股东赞成,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要求。   【案例三】   嘉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家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 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请问: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重心在于第(1)问,而第(1)问又是一个找错的命题。关于其解题思路,前面已多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法理详解]   (1)答案部分已经有较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展开论述。考生可自己参考《公司法》第74~83、92、131、136条等规定。   (2)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松司法》第97条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某市有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甲企业以货币出资,乙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出资,丙企业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各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哪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为多少?3、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应该如何确认、交纳?4、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人员组成?   答案:   1、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应为50万元人民币。   3、乙和丙的出资应在出资评估后以确认的金额来确定。另外,丙企业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出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总注册资本的20%.法律上规定的交纳程序: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出具验资证明。   4、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应由甲、乙、丙三个代表以外组成董事会外,还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案例五】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   答案: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 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满90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另外该公司在通告未满90天内就进行了工商登记。   【案例六】   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元。同时,协议还规定: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3、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答案:   1、丁以专利权出资时不符合规定,因为其还未成为该专利的合法所有人,另外该专利应以作价评估价值为主。   2、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起草并通过方为有效。   4、乙可以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但不得担任监事。   5、公司不具有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6、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合并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公司只要有盈利必须提取法定的公积金与公益金。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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