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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报载,今年2月28日一早,还在处理长辈丧事的20岁小伙贾某收到主管发来的信息:“你过两天来办离职吧!”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主管究竟是以什么理由辞退贾某呢?
贾某今年20岁,老家在江苏省南通如皋。2018年12月,贾某入职南京一家信用卡催收公司。今年2月份,贾某收到父亲的信息,要他2月27日回一趟家,原因是其父亲的外婆去年11月份去世,当时贾某没有回家。这次因为当地的习俗需要处理后续事宜,贾某的父亲千叮咛万嘱咐,让其一定要回家。 于是,贾某2月26日晚在微信上向主管请假。贾某认为自己平时工作尽心尽力,请两天假不是什么难事,但是主管表示只能请一天,不能按时回来就办离职。 贾某说,自己一直很珍惜这个工作,没想到竟会因为请假问题而丢了饭碗,并表示单位有明确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才视为离职。主管董某则表示,贾某的长辈关系很远,自己没有办法给他批丧假,而且最近公司业务比较紧张,贾某的请假一定程度上影响业务进程,因此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给他批一天事假。2月28日下午,公司经理打电话给贾某称,因为主管董某没有将其请假情况上报,才导致这种情况发生。随后主管董某也说,经理出面给贾某一次机会,不会因为这件事辞退他。贾某已于3月1日去公司报到,继续上班。 虽然最后贾某未被公司开除,但是由此引出的一些问题有必要搞搞清楚。有人说,贾某不能请丧假的原因是他不是死者的直系亲属。其实,即便贾某是直系亲属,他也未必可以请丧假。当然,主管董某的处理方式也是不妥当的。 提示一 丧假规定中的“直系亲属” 有特定范围 贾某不符合请丧假的法定条件,首先是因为他不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 丧假是指职工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早在1980年,国家已对职工丧假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虽然当时的文件规定的是国营企业职工可以享有的权利,但现在用人单位都应该给予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丧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不给奔丧员工请丧假,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不少单位反映,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由于不给丧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要求适当解决。为了适当解决职工的这一实际困难,并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执行,原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沪劳资发(87)130号)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原江苏省劳动局也有类似的规定。需指出的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直系亲属的定义并没有统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中所指的直系亲属,明确为父母、配偶和子女。至于职工其他亲属去世的,以上文件中确实没有规定一定要给丧假,相关事项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所以此案中主管董某表示,贾某(去世的)长辈关系很远,自己没有办法给他批丧假,也无可厚非。但由于我国历史形成的风俗,祖辈的丧礼,孙辈甚至曾孙辈一般也在必须列席的范围内,还有兄弟姐妹等,也难以缺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单位也将祖辈、兄弟姐妹等去世列入职工可享受的丧假范围。 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职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需要办丧事的,给予3天丧假;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死亡时,需要办丧事的,给予1天丧假,这种规定就比较人性化。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如能在此基础上,再规定职工的曾祖曾父祖母、曾外祖父曾外祖母死亡时,需要办丧事的,也酌情给予丧假,那就更有人情味了。至于这种情形是否还有路程假,也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 还有人问:员工养父母去世可以享受丧假待遇吗?有一种意见认为,从民法理论上讲,直系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直系血亲仅指亲生父母和子女,直系亲属既包括亲生父母和子女,还包括养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所以当职工的养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也应享有丧假待遇。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上对于直系亲属的定义没有统一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中所指的直系亲属,是否包括养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仍存争议。 从单位不重复承担相应义务的角度出发,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兼有生身父母和养父母的,当生身父母和养父母中一方丧亡时,员工已享受了丧假,则另一方丧亡时,不得再享受带薪丧假。员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成人,抚养人去世时,凭有关证明可享受带薪丧假。”从司法实践上看,这种规定法律也不禁止。 提示二 在配偶和直系亲属死亡时才可请丧假 对于贾某来说,即便他属于死者的直系亲属,恐怕也不符合法定的请丧假的条件。为什么呢?因为贾某的曾外祖母是去年11月份去世的,当时贾某没有回家,这次因为当地的习俗需要处理后续事宜。而从国家有关丧假的规定可见,职工请丧假限于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尽管处理落葬等事宜也算办丧事,但是如果与落葬对象死亡时间间隔较长,即使职工的有关丧假没有休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也未必可以请丧假。 不过,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建议用人单位允许职工在亲属落葬时使用剩余丧假。特别是考虑到“骨灰撒海”、“节地葬”等是受到政府政策鼓励的,用人单位更应从提倡移风易俗的角度,对于举办海葬等职工进行奖励,包括精神鼓励和假期、物质等方面的奖励。总而言之,尽管根据国家和地方上的有关规定,贾某的确不属于丧假的享受范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规定属于享受范围的,应按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丧假期间的待遇也是大家所关心的。有人问: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这个工资是否包括车贴饭贴等津贴补贴?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注意各地的不同政策口径。如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规定丧假期间工资包括车贴饭贴等津贴补贴的,按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三 职工确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应批准续假 尽管贾某可能不符合请丧假的条件,公司可以不批准他请丧假,但是此事件中的主管董某的处理方式也是不妥当的。 首先,职工请事假,尽管原则上应事先经单位批准,但是如果职工确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请事假,单位就应当批准。 其次,只有“无故旷工”才是属于违纪行为。如果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实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回归的,一般可以按事假处理;只有当员工无故预期不归,且拒绝用人单位提醒的,才构成无故旷工,情节严重的,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事件中,主管董某既然已经批准了贾某请1天事假,如果贾某在外地处理丧事在1天时间内确实赶不回来,就具备了请事假的正当理由,公司就仍应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公司可以不发工资,但也不能多扣工资,更不能按违纪处理。 再次,退一步讲,即便贾某的行为属于旷工,但是公司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才算严重违纪,现在董某旷工还未达到3天,还是不能开除。所以董某开头让贾某办离职的做法,不仅简单粗暴,而且涉嫌违法。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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