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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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题一
黄某与妻子蒋某结婚已三十多年。1994年黄结识张某,1996年二人公开同居。但黄某与蒋某并未离婚。2001年2月,黄病重住院,张一直照顾。4月,黄立下遗嘱,将部分个人财产赠与张某,并将该遗嘱在公证处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遭到拒绝。张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履行遗嘱。法院开庭之后,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认为黄的遗嘱虽然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但遗嘱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无效。本案的判决得到当地民众的普遍支持,同时也有许多法律人士认为,在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舍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判决是有待商榷的。 请问: 1、你对法院的判决如何评价? 2、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3、如何实现司法裁判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800字。 参考要点: 第一问要点:(案例类论述,可以起标题) 首先表态: 1、支持或者反对法院的判决 2、结合题干分析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 3、对公序良俗作名词解释,也就下定义。随后结合题干分析遗嘱违反或者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4、结尾:谈公序良俗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注意给和谐社会下定义。公序良俗世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和谐社会要求公序良俗。 第二问要点:(理论类论述,无须标题) 具体案件要求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律原则。 1、给法律规测下定义。给法律原则下定义。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优点与缺点。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3、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第三问要点: 1、下定义:什么是司法裁判?就是指:人民法院对社会主体诉至法院的纠纷所作的裁决。 2、司法裁判应当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准确把握“两个效果统一”的科学内涵,什么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首先必须理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司法裁判的作用和效果。 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 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因此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一部分。在法律适用时进行社会需求、社会价值,或社会变化的衡量,将这些社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成为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而一旦纳入考量,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也就与法律效果融为一体了。之所以会将社会效果单独的提出来,不是因为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截然不同,而是因为有时存在不将社会价值考量纳入法律适用的考虑范围,而将法律适用简单的概念化逻辑化的现象,致使最终不能实现良好的或者最佳的社会效果。 3、司法裁判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律职业人员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告别是法律职业人员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执法为民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司法、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坚持以维护、实惠、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法律职业人员要紧紧围绕党、国家、社会的大局开展司法、执法活动,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法律职业人员要自觉地把坚持执政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执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模拟题二 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并结合和谐社会,谈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大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气氛。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法律职业人员要适应我国社会现阶段形势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司法、执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2、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调控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依法治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司法、执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司法、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与此同时,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需求不断增强,对司法、执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新挑战、落实新要求,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法律职业人员的头脑,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司法、执法指导思想和观念始终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司法、执法能力和司法、执法水平,保证司法、执法机关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使命。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司法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解决司法、执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和执法、如何司法和执法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有利于引导法律职业人员在正确的司法、执法理念指导下,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增加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能力。 总之,要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模拟题三 某印刷厂仿冒印制另一企业的产品,被技术监督机构查封。该印刷厂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某电视台以“打假者上了被告席”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恶人先告状”为题,对“制假者”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面对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法院不得不违心地做出不利于“制假者”的裁判。 实际上,依照相关法律,“制假者”是有起诉权的,法院应当受理。媒体的报道把法律问题变成了道德问题,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利影响,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 请:结合此案谈谈你对我国目前司法公正的障碍及解决对策的理解和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参考要点: 1、影响司法公正的客观障碍:司法独立经常受到干涉。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司法独立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不受干涉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是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而非“任何机关”。 2)依法进行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3)整体独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该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在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某个审判员或检察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实际主体亦有所区别。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因此,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每个人民法院。而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存在领导关系,实行检察一体原则,因此,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是整个检察系统而言的,即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监督领导 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党的领导。 2.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观障碍:重实体,轻程序。 对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带有根本性,而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优孰劣,主要有三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保证目标的手段。(2)并重论,即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3)程序优先论,这一观点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 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实体公正对裁判可接受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况且,受大陆法系司法传统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实践、轻程序”,也要求我们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3、新闻舆论的监督:新闻舆论的法律监督,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社会法律监督体系。新闻舆论监督因其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而具有相当大的道义影响和震撼力,并可以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对策: 保护司法机关合法独立行使职权; 确认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社会监督体系必须依法进行。媒体监督不能代替司法审判。媒体应当关注实事报道,而非法律判断。 民事诉讼的特征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 这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一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 模拟题四 有学者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进步。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也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主要靠道德来进行约束,应大力提倡互助友爱的新风尚,减少通过法律诉讼这种无人情味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加强法治势必会与构建和谐社会发生冲突。请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参考范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的是构建一个更加合理、公平、有序的市民社会。而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其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故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权利、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有天然的依赖和促进作用。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产品所有权,就不可能有交易行为,如果没有交易主体的平等和契约自由的规则,交易行为就必须难以为继和持久进行。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和我党宗旨也要求我们实行法治。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我们各面制度设计和安排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人权,充分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宗旨,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为实现人类的完全解放,也需要用法治体现党的追求人民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当前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保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这意味着社会重构、个人重塑、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再次,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要求确立新思维,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求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模拟题五 年已七旬的段某20多年前因经济犯罪被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法院判刑后又改判无罪。段某多年上访检察院,要求返还当年扣押款物、解决生活待遇等遗留问题。经查,检察院当年办结该案后,已经将涉案的扣押款物退还给发案单位。由于段某被改判无罪时原单位已经破产,段某没有得到被扣押款物,现在因年老而没有生活来源,故多年多次上访,越级上访,要求返还扣押款物,解决生活待遇等遗留问题。以往他们都以扣押款物已退回段某所在单位,让其找原单位为由拒绝。近日在处理涉法上访积案时,这起案件又引起了检察官的深思:扣押款物已退给原单位,按理说检察机关没有责任,不应由检察机关退赔,但是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段某原单位已破产,无法退还段某扣押款物,段某成了受害人。为了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扣押款物等历史遗留问题,他们从实际出发,本着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原则,积极向县主管领导报告情况,从有关经费中挤出3000元代原单位予以退赔,并多次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几经周折为段某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金,还主动协调为段某做白内障手术,令老人和亲属深受感动,逢人就夸检察院好。 问题: 结合题目所给的材料,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阐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要求800-1000字。 【参考答案】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某个敏感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处理的结果与社会舆论相悖,就极有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如上访,群体性事件等。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而其中一个至上就是“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人民权益,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关注社会效果。 之所以要注重社会效果,主要基于如下原因:其一,审判活动的法律效果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审判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实体处理必须公正合理。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社会效果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其二,法官的个案审理过程,实际上是将具有一般性的法律条文通过解释将其适用于特定个案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的是国家审判机关对于法律既定的调整规范在具体社会经济生活中运行的态度,法官个案判决的结果不仅会影响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利益,而且会影响到法律所调整的同类社会关系的运行,更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尊严、权威的认识,审判所具有的引导甚至再造社会关系的功能是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也不该忽视的。 在当前的审判工作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统一的种种现象不仅存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功能正常发挥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要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立法过程中,积极听取民众的意见,开拓公众发表意见的渠道。通过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规则,科学进行立法解释,实现立法统一; 第二,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实现司法程序的正当化、建立科学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规则、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增加案件透明度,实现司法过程统一; 第三,在社会实践中,通过在社会中树立正确的效果观 缩小法律理性和自然理性的差别、理性对待社会评价、尊重司法权威等改善司法环境,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的统一。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人民权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对这一理念的最好诠释。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答题思路】事实上,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例均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密切相关。材料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上访。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很多,甚至有很多比材料中当事人更为极端的做法。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回答的是司法实践一直倡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现在为什么要注重社会效果呢?其意义何在?在分析完这个问题之后,还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出自己的建议。本题没有完全标准的答案,只要考生能够结合所学的理论,准确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回答这种类型的题目应该比较得心应手。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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