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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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某故意伤害案
张家与李家有世仇,于是张家定下一条规矩:张家的子女不能与李家的人成亲。张三是张家的闺女,但她偷偷与李家的李四相爱并其家人被发现。在劝说无效后,张某将张三的腿打断了,并扬言道:“这是我们的家事,谁也没权管!谁要是再犯家规,张三就是榜样!”张三纳闷:“难道我的腿就这样算了?“ 问:依据刑事诉讼法原理,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该案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 2. 王某故意伤害案 王某是某市铁路集团的职工。一天,王某在市场买菜时与迎面走来的刘某碰了一下,王某骂了对方一句,刘某反唇相讥,三两句后,便大打出手。王某抄起一块砖头往刘某头上狠狠一砸,致使刘某当场休克,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刘某因脑颅出血,成为终身残废。当区人民检察院将这一案件起诉至区法院时,区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遂将案件移交给市中院。但市中院认为该案不可能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退回。 问:该案应由哪个地方的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为什么区法院认为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该案中两级法院互相推诿的情况,应如何解决? 3. 赵某申请回避案 某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林某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了以赵某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经过讯问,林某发现赵某是当年狠心抛弃其母子的亲生父亲,赵某也认出了林某。赵某认为林某可能会公报私仇,就要求林某退出侦查小组,不能参与对自己的讯问。林某认为自己会公正办案,坚决不同意退出侦查小组。 问: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何种制度?赵某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4. 张某申请回避案 某市印染厂工人张某与本厂女工赵某谈恋爱,后赵某因张某的品行不端提出与其中断恋爱关系,张某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教训赵某。2007年5月18日,与赵某同住一间宿舍的两名同事外出,张某便乘机于当晚午夜闯入赵某宿舍。赵某被惊醒后,张某提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赵某拒绝。张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加以要挟,最终将赵某强奸。赵某于第二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6月10日,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出担任本案书记员的刘某与被害人赵某熟识,因此要求刘某回避。合议庭对张某的申请进行讨论之后认为,刘某虽然与被害人熟识,但不足以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判。于是当庭作出决定,驳回被告人张某的回避申请。 问:在本案中张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成立?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人张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5. 李某交通肇事案 李某,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原系依兰县印刷厂汽车司机,已停薪留职。2006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3月13日晚7时,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140货车送女友谭某某回家。途中李某违章驾车,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一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报废。该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亲李某某为其辩护。检察院认为,李某的案子将来要在李某某所在的法院审判,李某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李某某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问: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 武某受贿案 某市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武某受贿案的过程中,发现武某除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在侦查过程中,武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与在押的武某会见时,侦查人员说应经过局长批准后才能会见。 问:侦查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 1. 张某故意伤害案 张某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受我国刑事法律保护的,像他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当然属于我国司法机关管辖的范围,应依法予以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张某殴打张三并致残的犯罪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2. 王某故意伤害案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地区管辖的规定,应由犯罪地即扬中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指定区法院应当服从中级法院的指定管辖。 3. 赵某申请回避案 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赵某的要求合理。《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因为林某是赵某当年抛弃的亲生儿子,两人之间有着利害关系,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项情形。赵某有理由认为林某会加入主观感情因素在侦查过程中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所以赵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4. 张某申请回避案 本案中张某的回避申请属于法定回避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本案中书记员刘某与被害人熟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张某提出回避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议庭驳回张某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判阶段对书记员回避的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5. 李某交通肇事案 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它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32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担任辩护人。 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不宜担任辩护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人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时,该司法人员可以担任其辩护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要求委托其父亲作为辩护人,应予以支持。尽管李胜瑜是法院工作人员,但他更符合 “监护人或亲友 ”这一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为由拒绝李某委托其父为辩护人,是错误的。 6. 武某受贿案 不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能以侦查过程中有关材料和意见须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公安机关应当安排会见。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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