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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江苏境内发生的第三起跨省倾倒垃圾案一审有果,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罗某某、唐某某、顾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樊某某被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从2016年7月立案到一审判决,历时两年半。
2016年7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下辖的海门市城管部门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临近长江的海门新江海河江心沙段非法倾倒垃圾,随后,海门市公安局会同城管局、环保局、航道管理处、江心沙农场、通州地方海事处等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案件浮出水面。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亚作为承办人,在实地查看中会同多部门,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刑事案件办理与生态修复并行”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厘清涉案6人分别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准确指控犯罪、确定各人的赔偿责任提供精准支持,另一方面督促、协同海门市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在起诉前,清理处置完毕了所有污染物,且通过实际处置垃圾的费用计算,准确确定了6名被告人各自所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具体数额,为案件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8年8月21日,该案在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租赁上海市惠宾码头一泊位经营,于2014年年底开始接收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而成的固体废物,2016年为赚取处置差价,雇佣被告人顾某某将接收的混合固体废物3815吨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交给被告人张某某2450吨、罗某某1365吨,外运处置。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将接收的混合固体废物3815吨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交给被告人王某处置,后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樊某某将接收的混合固体废物3104吨倾倒在海门市江心沙新江海河西岸空地上,剩余711吨因被查获而未倾倒。 公诉人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混合生活垃圾形成的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在如皋市法院休庭期间,部分被告人积极向海门市城管执法局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今年2月20日,该案在如皋市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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