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例如,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经营伪劣香烟当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当然解释。
(4)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置于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
(5)同类解释:是指当刑法列举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即运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的,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列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之所以既用列举又用概括的方法来表述,就是要使概括的表述方法与列举的表述方法具有可比性,即用列举来为概括提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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