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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刑法基础考点:贪污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09 14:05:21

  贪污罪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1)人民陪审员;(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11年)63.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

 

  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08年)6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CD)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二)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自己经管的财产,主要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而不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

 

  (三)特殊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08延)65.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ABD)

 

  A.国家工作人员甲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

 

  B.乙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经营某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

 

  D.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扣押的陈某私人所有的汽车据为己有

 

  (四)单位外部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侵占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的共犯;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侵占单位财产的,以主犯的身份定罪。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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