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解读: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经历过程: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3)深刻影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
原始习惯
产生方式
国家有意识地制定、认可
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和演变
体现本质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体现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
适用范围
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属地)
本氏族、本部落
调整内容
权利义务的分离
依习惯行事,无所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实施方式
暴力机关——国家
社会舆论、首领威信、传统力量、内心驱使
历史使命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维系氏族血缘关系,原始人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历史类型
重点掌握的问题有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分支、代表性法典和代表性国家,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分支和代表性国家,两大法系的特征与区别,尤其要掌握两大法系的分支、特征与代表性国家。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1.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附: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定义
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影响下形成的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总称。
中世纪以来至今的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及在其影响下形成的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名
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
范围
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中国澳门、日本、土耳其、苏格兰等
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
支系
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反映“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法律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判例地位
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不存在判例法
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制定法编纂观念
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而不是法典形式,且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司法诉讼制度
诉讼制度
演绎法推理方式
归纳法推理方式
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
“对抗式”或“庭辩式”
法官作用
严格依法行事
主导地位,决定法律的效力,可以造法
相同
法的本质相同,历史类型上都属于资本主义法律,根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致,都大体以自由主义作为意识形态
Ps: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本质:
(1)阶级属性:体现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2)产生方式、存在方式:产生于民主立法程序、存在于法律渊源
(3)生产方式:根本使命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4)社会作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发展
特征: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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