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一)法的实施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2.它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
(三)法的实现的标准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对法的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可比性研究;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二、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这是因为:
(1)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
(2)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有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3)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而执法活动具有较强的主动性。
(四)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1.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1)司法公正。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 A.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
B.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
C.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基本涵义是:
A.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B.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C.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D.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范围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由不得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要在法制实践中充分贯彻这项原则
A.应坚决反对封建特权思想,与形形色色的违背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封建残余作不懈的斗争。
B.看到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区别与联系。C.要看到适用法律的平等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是一致的。
D.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看人办案,因人
而异,不能由于责任人的家庭出身,或过去的功绩等而对其裁判偏离甚至违背法律的要求。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A.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为依据。
B.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涵义:
A.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B.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C.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要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A.要正确出来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
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
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五)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
1.必须指出的是,在当代中国“一国两制”的情况下,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实行不同的司法体制,它们各有其特点,但是,它们都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司法体制的不同并不影响一国法律体系的统一。
2.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障司法队伍素质。
(2)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
(3)有利于法律人才的交流。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