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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绝密资料整理第一章 第2节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09 13:37:38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2.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意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

 

  (1)价值判断

 

  (2)事实判断

 

  2.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3.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么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大问题。

 

  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

 

  (3)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4.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判断的取向不同。

 

  A.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例如,法律制度上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问题,不同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认识或者处境作出不同的回答。)

 

  B. 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这一事实判断,就可以为法律生活中的具体事实所证明。)

 

  (2)判断的维度不同。

 

  A、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甚至可以说,与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以及利益、需要等无关或中立的判断,并不能称之为价值判断。

 

  B、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3)判断的方法不同。

 

  A、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法,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法律理想。

 

  B. 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

 

  A、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换句话说,就法的价值而言,它必须经历“历时性”的考验,由社会来取舍、选择。

 

  B、事实判断不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取决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6.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

 

  (1)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纬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

 

  (2)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自由

 

  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二)秩序

 

  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三)正义

 

  1.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

 

  A、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B. 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A、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B. 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C.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D.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四、法的价值冲突

 

  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2.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

 

  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A.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B.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C.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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