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精华:诉讼法中程序的独立价值
第二章 法的运行
【考点】诉讼法中程序的独立价值
程序也具有独立于实体的独立的价值。程序的独立价值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公正的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和理性或形式正义。第二,公正的法律程序是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第三,公正法律程序使正义的实现更具理性。第四,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第五,公正的法律程序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标志之一。
例如2007年考题:中国古代主张“无诉”,“稀诉”,而当代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报告,指出诉讼案件在不断的增长,人们更加倾向于用程序来解决纠纷。中国古代的“无诉”,“稀诉”表明是不注重程序的。因此,纠纷解决不需要程序,更多是用调解或说服教育来讲。也可以通过程序的价值来进行论述,中国古代“无诉”,“稀诉”不合理之处之一是不注重程序,而程序有他独立的价值,当代,案件不断增加,人们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同时,从法的可诉性的特点这个方面进行作答。法律是能够被公民用来作为维权的工具。今天,人们注重或强调法的可诉性。通过程序解决纠纷有他合理的方面。因为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而法治建设不仅要达到一个实质法治,还要注意程序法治的问题。而程序法是法治建设的非常重要的方面,是通过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才能达到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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