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精华: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有三个特性:第一,正式性;第二,阶级性;第三,社会性;注意社会性,社会性是指法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社会决定了法。社会是土壤,而法是在土壤上结出的花。
在答论述题时,要注意最后的拔高。例如2005年的一道题:请你就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述。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建设中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司法解释按照它的本来的含义,是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具体运用法律时所做的解释。事实上,司法解释在很多情况下都突破了被解释的法律内容。实际上是新的立法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解释的出现其实也是司法机关司法权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的一种侵犯。这构成了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不和谐。而且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
在我们当前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司法解释等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尽管给整个法制带来一定的不和谐。未来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这种不和谐的声音会越来越少,最后会逐渐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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