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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