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权利、义务作为一种现象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但作为法学的范畴(概念)则只有三百年左右的历史。
1.古希腊:没有明确提出权利,但他们讨论的什么是正当的已经触及权利问题的症结。
2.古罗马:以法律来支持权利的观念,比如受法律支持的道德上的权威,如家长权;比如权力,如所有人对他所有的物的出卖权;比如自由;比如法律上的地位。
3.中世纪晚期:开始将权利与正当、法律相区别。
4.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权利观5. 19世纪中期以来:法定权利义务成为法学的基本概念,开始批判自然权利的观念,“我能理解什么是英国人的权利,但无法理解什么是人的权利”。
6. 20世纪以来:英美法理学者不满意权利义务概念中的简单化和形式化,霍菲尔德提出某人有权利可能是指:
(1)该有权人对任何人都不负有做某事的义务,权利等于特权(2)意味着任何人都有义务或不干涉或协助有权人做某事,权利等于主张(3)意味着一个人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权利等于权力(4)意味着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免受法律的改变,权利等于豁免对应以上四种意义,有四种法律关系:
1.特权——无权关系 我可以,你不可以 2.(狭义的)权利——义务 我主张,你必须3.权力——责任 我能够,你必须接受 4.豁免——无能力 我可以免除,你不能7. 20世纪以来也加强了人权问题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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