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推理
与演绎推理不同,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它们的核心区别是在对于前提和结论的主张的强度:演绎推理的主张是,如果前提为真并且是有效的,结论就为真且有效。归纳推理的主张是,如果前提为真,结论则比较有可能为真或者不是假的。原因在于:在演绎推理中,一个既有的资讯和另一个推论出来的资讯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而在归纳推理中,一个既有的资讯和另一个推论出来的资讯之间的关联不具必然性,也就是说前提不是结论的决定性的证据而仅仅是结论的部分证据;因此,归纳推理的标准是从前提赋予结论的或然率或似真程度。归纳推理的结论是或然性,它的可靠性程度完全依赖于推论人所列举的事例的数量及其分布范围。因此,为了保证归纳推理的结论的可信度和确定性,我们必须遵守以下的推论规则:(1)被考察对象的数量要尽可能地多;(2)被考察对象的范围要尽可能地广;(3)被考察对象之间的差异要尽可能地大。如果推论人在归纳推论时不遵守这些规则就可能犯“以偏概全”和“轻率概括”的谬误。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除了他或她所举事例或案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或然性就越高。这个推论规则就要求法律人必须具有开明的思想、全心全意的精神和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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