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在法的形式范围内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鲜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2、意义:1)有利于法的实行;2)有利于法的形式与法的体系和谐统一;3)有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4)有利于法制的协调发展。
3、方法:
(1)只有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2)各种法的效力、地位及相互关系应明确规定(3)应有专有名称(4)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简练明确,术语严谨统一。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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