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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资料: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09 11:22:04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1、康德主义 - 黑格尔主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2、《德意志意识形态》 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3、《共产党宣言》 新发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1、《共产党宣言》新发展2、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3、《资本论》新高峰4、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5、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6、“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7、恩格斯捍卫,推进了新发展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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