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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主观题强化练习卷(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2-25 14:37:32

  1.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等手段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2)“徒善不足以为证,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不可能制定出永久适用于具体多变社会现实的法律。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确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如果确定事实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则制定这种法律必然无法适用。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否认法律具有局限性的观点是错误的。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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