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经典案例分析:以借为名拿回质押物酿成纠纷
(文中均为化名)
2015年7月21日,胡小飞将自己名下一辆轿车(价值15万元)出质给仲小孟,向其借款48500元。几日后,胡小飞借故将车辆索回,没过几天,胡小飞又将该车质押给秦大河,先后从秦大河处借款13万元。因该借款到期未还,秦大河于2015年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后该车辆被依法拍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秦大河。
将自己所有的财物质押给他人后,再借故将其索回,并处分,获得钱款后挥霍,胡小飞的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有人认为,胡小飞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自己质押给他人的财物,致使被害人丧失对质押物的占有和收益,导致其无法通过回赎方式实现债权,削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致使被害人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胡小飞在履行借款质押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自己质押给他人的轿车,后逃匿,拒不返还质押轿车,亦未偿还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有第三种观点认为,胡小飞借款时以自有车辆设立质押,后借故将车辆索回,并再次质押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因而不构成犯罪。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嫌疑人胡小飞将其所有的车辆质押给被害人,被害人享有对该轿车的质权,质权作为一种他物权,可以作为侵财类犯罪侵犯的法益,因此,本案质押的轿车可以成为嫌疑人犯罪的对象。本案被害人的质权虽被侵犯,但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还需要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本案犯罪嫌疑人在索回车辆后,理应返还而未返还,转而处分该车辆,将其质押给第三人,所得钱款并未用于偿还被害人,且通过隐匿、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被害人的追索,使被害人丧失对该车享有的质权,从而妨害被害人通过行使质权实现其债权,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本案嫌疑人虚构借车用途,后采取躲避、拒接电话等手段切断与被害人联系,以名为借、实为骗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享有质权的车辆,被害人将车辆交付给嫌疑人后,完成了处分行为,嫌疑人取得了财物,依据质权的实现模式,被害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即丧失了其享有的质权。综上,所有权人将其质押物骗回后处分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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