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经典案例分析:捡手机不犯罪,盗用微信钱包“不行”
2018年2月19日,花果山派出所接到李先生报警称:2018 年2月18日上午其在海州区新孔南路丢失一部华为P9手机,至2月19日中午发现丢失手机微信里零钱被人盗用5659.98元。民警迅速开展侦查,经工作,确定霍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8年6月20日19时许,民警掌握了霍某活动情况,在某烧烤店内将霍某传唤到案。经讯问,霍某对利用其岳母捡拾的手机,登陆手机微信用钱包内的零钱消费购买了黄金挂坠、黄金首饰及其他消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的张春雷检察官说到:“捡到手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捡到的东西也不应该占为己有。现在的手机很便利,手机可以收款,也可以付款消费,可以确认自己的身份信息等,就是一个综合的钱包。本案中,霍某明知其岳母捡拾到的手机中微信零钱系他人财物,仍多次前往商场、餐厅等场所用他人的微信零钱消费,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获得他人财物,是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这就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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